我们公司是一家小型私人企业,老板比较独断,不喜欢员工反驳或者提不同意见。前段时间公司出台了一个销售政策遭到全体业务员的反对,因为这个政策出来后销售人员的提成会少很多,所以很多业务员都不乐意,其中有一位年轻的愣头青在公司群里公然提出反对意见,然后就有人跟风附和,作为老板当然是不喜欢这种情况的,但是这也代表了所有销售的心声,我作为HR也觉得这样的制度不合理,和老板提了员工的意见之后,老板修改了决策。因为这位员工平时工作还是很努力的,只是心直口快有什么就说什么,所以当时他因为销售政策这个事提离职的时候老板还叫我挽留。但是今天老板突然和我说要辞退,我问什么原因,老板说他们私下组建小群,拉帮结派影响公司团结,传播负能量,所以要辞退。
现在的困难点就是老板要辞退这个员工,但又想不花一分钱,该怎么操作?
老板对销售政策做出调整,这是根据公司情况进行的,更是市场激烈竞争的必然,于理于法都站得住脚,至于与原来相比,大家的提成有些影响,这是暂时的,不会一直这样,如果工作努力,业绩有所提升,得到的提成也不会少;
部分人有意见,可以理解,但你没很必要出风头,按照各种重大事件的通常处理,是不是带头的往往容易被打压,即使不打压,给上级留下的印象都不会好,今后还怎么继续待下去。
本来这事过了些日子,大家不再提就算了,但了解到有小团队现象,还乱讲乱说,于私于司都是不尽情理,按照公司规定,是可以给予辞退的。
如果证据不充分,就只好从老板对他的不好印象,以及自己今后的发展及强留下来可能会被穿各种小鞋、安排较难做的工作等;
甚至如果与老板和公司硬着头皮对着干,即使仲裁、诉讼或者走黑道,不一定玩得过老板,毕竟能够开公司,社会关系肯定不少,耍横的话,要想到最坏的结果,为了这点利益或争一口气,有必要吗?父母、家人、朋友都不顾了吗?未免太怎么了吧?的确有个别员工,为了这点小利益,杀了人、跳了楼或自己默默的消失在茫茫社会中,进了高墙、了却一生,真有必要吗?
替其寻工作
为达到无本走人的效果,楼主完全可以抛出“替其推荐单位”,但需要提前说明“不再这样嫩头青,否则对新单位也不好交待”,因为人总要成熟、稳定吧,不可能一竿子走到黑,凡事都应当多想几个为什么、有什么利弊得失。
如实回复老板
楼主前前后后的努力,一定要及时给老板回复,表明自己是朝着不花钱、不仲裁的方向努力,做了怎样的劝说,安排了哪些同事分步游说,控制了其激动情绪,劝其辞职有一些效果,但不能说有绝对把握,只有等离职手续办完才知道。但是,如果老板从念其曾经是公司一名员工角度考虑,给予其一定的安慰费,但费用一定控制在一二千元以内,可能这件事更好办一些。
不赔偿辞退员工
1、不安排工作法(闲死法)★★★★★
企业对想要辞退的员工调到独立的无任务的部门中,不分配任何任务,并从组织上进行冷落,心理上产生隔阂,从而使员工离开的常见方法。
适用员工:高层员工
达到目的:素质较高员工效果好
法律后果:无
2、加大工作负荷法(累死法)★★★★★
在单位时间内,交给想辞退员工一个根本完成不了的任务,以便考查员工的真实实力的方法。
适用员工:能力强而品格差的员工
目的等级:效果好,但需要过程的心理暗示
法律后果:无
3、频繁调岗法★★★★★
频繁给员工换岗位,让员工无法适应新的人际关系与工作任务,造成心情情绪低落,从而离开的方法。
适用员工:技术型人才,中层干部
目的等级:一定适合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特殊职业约定的员工
法律后果:轻,但容易引起纠纷
4、陌生事业法★★★★★
交给员工一个根本不熟知的项目,让他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从而迫使员工离职的方法
适用员工:对公司有贡献,但现在落后而居功的员工
目的等级:注意心理启发;
法律后果:轻,注意团队影响
5、更改项目法
采用项目制(PM),约定如达不到目的,则整体项目离职的方法
适用员工:全体PM成员 b2 ~
目的等级:一定是全体成员离开,会造成部分优秀人员的流失
法律后果:中,提前约定最为重要
6、注销公司法★★★★★
公司管理一般会采用分公司制,分公司业绩达不到公司要求,则集体分解的方法,一般大型公司都会采用此法.
适用员工:大公司员工
目的等级:注意赔偿
法律后果:中,国内员工一般需要适应,国外则非常常见
7、降级法(放风法)★★★★★
对三次以上完不成任务的员工,一般采用降级法,降至员工的心理底线以下了职位,导致员工离职的方法
适用员工:中高层业绩型管理人才
目的等级:对以业绩为主的管理型人才作用大
法律后果:轻
8、退休法又叫内退法★★★★
很多行业采用,达到一定的工龄,一次性补偿费用,然后离职的方法
适用员工:普通型员工
目的等级:退休合同一定要有法律性文件
法律后果:中
9、家族理论法
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从而让有家族背景员工离职的方法
适用员工:亲戚型员工
目的等级:离职后会带来管理风险
法律后果:重
10、政府调控法
通过行政干涉手法,让不能符合要求的员工离开的办法,适合于国营企业适用员工:国营部门性企业
目的等级:一定要整体性调控,而不能留下管理型人员,政府要解决员工出路问题
法律后果:重
11、约定法
员工工作时,己约定工作时间,如果达到工作时间优秀者,可以再续约,而不能达到的,可以离职
适用员工:任何员工
目的等级:注重法律性规定
法律后果:轻
12、示弱劝退法★★★★★
通过展示公司发展的难度,让员工感到工作艰苦而离职的办法
适用员工:战友级员工
目的等级:真实的表述会有帮助
法律后果:轻
13、员工请假法
有的员工为了主动离开,长期请假,最后导致公司辞退的方法
适用员工:己在其它单位上岗的员工
目的等级:公司应及时发现
法律后果:无
14、网站公布法
把犯错误的员工的法律认可的错误公布网上,员工离职时则取消,告知员工
适用员工:容易出错的员工
目的等级:建立诚信系统
法律后果:无
15、任务法
特殊工作性质的员工,完成任务后拿到补偿后结束劳动关系
适用员工:体力型员工
目的等级:约定为重要的因素
法律后果:中
16、劳动合同法一种正常的离职方法
适用员工:任何员工
目的等级:劳动合同的健全与制度健全
法律后果:轻
17、违纪法 ★★★★★
制订合理严厉的制度,合理调整员工
适用员工:任何员工
目的等级:制度的法律化
法律后果:中
18、直接辞退法
直接辞退员工
适用员工:任何员工
目的等级:根据情况解决
法律后果:重
绩效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结合培训及轮岗机制
错误一:试用期随意解雇
很多人以为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过程,如果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职,其实,这是对试用期解雇的错误认识。从法律规定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据随意解雇属违法行为。
错误二:只要愿意支付赔偿金,就可以随意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法定理由,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
错误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就是“N+1”
“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很多HR及劳动者一说到经济补偿就想当然的认为“N+1”。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N+1”仅适用于以下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且未能提前30日通知(如提前30日通知,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法律未要求用人单位“+1”,但单位与员工协商愿给的除外。
错误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多支付12个月
产生这个误区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及配套规定的意思,认为原来劳动法环境下经济补偿就有12个月限制;二是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认为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最多就12个月。实际上,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也只有两种情况有12个月经济补偿限制,即: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可以超过12个月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的都没有12个月限制。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个别地区司法指导意见有特别规定除外)。
错误五: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更难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解除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难,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条件是一样的,基本没有什么不同,除了依法裁员时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有适当的照顾。让人觉得解除难的真正原因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设定终止的日期,而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自由设定。
错误六:女职工“三期”内一概不能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意:这里没有规定不能依据第39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错误七:工资越高,经济补偿金也越高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的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已经封顶,工资再高经济补偿金数额也不会再增加。
错误八: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可解雇的情形就能解雇
即使规章制度中对违纪行为规定得再完善,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未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未向劳动者公示,基于该规章制度的解雇行为仍可被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