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一周又过了,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准备人资部本身的学习资料。1月份我拟定的课题是试用期的学问。通过搜集案例、查找相关法律条文,对于试用期我又加深了认识。写出来也供大家参考。 以下为我整理的培训内容,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试用期的约定和试用期的工资支付
案例:
小李是某公司员工。近日他把公司告了,申诉书上是这样写的:
第一,公司同他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从第3个月开始给他办理转正手续,享受转正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二,由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转正工资的标准,给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第三,劳动合同上,他的正式工资是5000元,试用期工资2500元,违法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当补足他试用期工资的差额部分。
启示:
●试用期的期限不得随意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违法约定并履行试用期需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强调:赔偿金并不能代替正常工资的支付,也就是说,在单位承担赔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与该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正式工资,即用人单位最终将承担该员工试用期满后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双倍工资。
此外,赔偿金的承担是以已经履行超过法定试用期限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单位就无须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也要相同规定
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低于以上两个标准的约定,即使劳动者自愿接受,仍然会被认定为违法而无效。
计算:案例中,企业应当支付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多少?
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5000*80%=4000,实际支付2500
(1)试用期工资差额:(4000-2500)*2=3000
(2)违法约定的一个月的试用期赔偿金:5000
(3)违法约定的一个月试用期应得工资:5000-2500=2500
公司共计支付:3000+5000+2500=10500
二、转岗、晋升的,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延长试用期的风险
1、试用期内员工频繁请假,可否延长试用期?
2、试用期期满考核不合格,可否延长试用期?(比如管理干部的转正、关键岗位的上岗考核等)
启示:
试用期的期限,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延长试用期或者提前转正,事实上都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此外,由于《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有强制性规定,要延长试用期,还必须符合相应的合同期限的规定。(开头的案例已经讲了了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四、试用期内辞退员工要讲究凭证
案例:因试用期辞退员工引发的劳动纠纷!
近日,A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了市场部的一名员工。在操作上,公司非常谨慎,在发通知前,已经向市场部收集了这个员工不合格的证明材料——两个月的考核结果。从考核的结果来看,这个员工是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能力存在问题。在核定一切材料都齐全的情况下,公司向这名员工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A公司认为公司这么做,理由上充分,材料上充足,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员工就此提请了劳动仲裁后,A公司最终却输了。
问题在哪儿?在录用条件上。
A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明确写了“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什么情况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没有约定附件,最终输了。
启示: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不需任何理由,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劳动合同法第37条有规定)。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只要在试用期就可以随便辞退员工”是错误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均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因此,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除合法约定试用期外,还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
●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及该“录用条件”是否对员工公示过,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会在管理上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