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人企业上班,公司内部大概有100人,自入职以来,人事行政工作都是由我负责的。今年9月份,公司知道我怀孕后,不停地逼我走,想劝退我。现在还把我从人事行政直接调岗位为生产跟单文员,我拒绝了,因为车间味道很大的,对身体有害,医生开的证明我也给老板与厂长看了,但均没通过,我必须强行接受他们的安排。现在更加严重,他们不停的找茬,还公告我这里做不得不好,那里资料丢失,导致我成了公司的闲人。现在我很无助,不知道该怎么办。
各位同行,怀孕后我被公司排挤,该怎么办才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原因:
情况一:如果楼主自审自己工作没有问题,先前怀孕员工也是类似处理,那不用说,公司就是为了降低使用怀孕期员工的使用成本,不顾法律和道德方面的束缚,不顾员工与企业的感情情分,撕破了脸就要拜拜。
情况二:如果楼主自身完成工作也有问题,或者同事领导关系也存在不和谐,公司对其它怀孕期员工处理方式也对楼主好一些或许多,那明白着就是对楼主工作不满意,想趁楼主怀孕时机解除劳动关系。
解决方法:
如果是情况一:
1、向大领导陈述自己在人事行政岗位工作的业绩和完成状态,列举实例自己给公司带来哪些发展变化;
2、虽然自己已怀身孕,但身体状况很好,主要工作都没有耽误,工作正常进行,并没有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根本利益。
3、结婚生子,人之常情,我很爱惜自己和宝贝,同样我更有自己的职业梦想,我很爱惜公司给我提供的岗位平台,如果身体不便之时,我会交接好工作申请休息,不会影响公司。
4、怀孕期女职工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保里含生育险,是可以报销一大部分费用的。
如果是情况二:
楼主自身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最直接的工作完成质量差,工作能力不能好好胜任岗位,同事关系不好(对于人事行政工作开展很重要)等方面原因,那楼主就要好好琢磨,是不是公司已经拿出证据,证明楼主工作不胜任。如果是这样,我建议楼主与公司好好相商,取得一定的赔偿,见好就收吧。毕竟现在已经怀上宝宝,身体会越来越不方便,而自己又不能在原工作岗位上好好开心工作,对公司不好,对宝宝成长更不利,还不如趁休假,好好充实下自己,充电提高下自己的工作能力,为分娩后的返岗做好充分的准备,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