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解除与协商一致解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解除基础不同
不胜任工作解除的基础是员工能力不胜任,这个是硬性条件,没有折中的余地。协商一致解除是员工与单位双方就解除与解除的补偿达成了一致性的意见即可,不需要有其他特别的基础。
所以相对来说,不胜任工作解除适用的范围较窄,而协商一致解除适用的范围较为广泛。
2、解除条件不同
不胜任工作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四个条件,即员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再次不胜任工作、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协商一致解除只需要员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即可,并没有特别的条件。
3、解除后果略有不同
不胜任工作解除需要向员工支付N+1的补偿,其中的N指的是经济补偿金,1指的是代通知金。如果履行了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则1即不存在。协商一致解除只需要向员工支付N的经济补偿金即可,没有代通知金。
但是当员工不胜任工作时,公司为了控制法律风险,为了节省时间成本,而将不胜任解除转化为协商一致解除时,我们联拓建议,仍然向员工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以提高员工的接受程度,最大限制地控制法律风险。
4、解除权利的性质不同
不胜任工作解除,是单位单方的一种解除权利,即使员工不同意,单位的解除行为仍然是可以成立的。协商一致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行为,不是单方行为。如果员工不同意,则不发生解除的后果。所以不胜任解除对于单位来讲,权利更大,自主性更强;协商一致解除,对于单位来讲,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工作方法,更讲究设计协商方案,与员工的交流沟通技巧。
5、风险程度不同
不胜任工作解除因为是一种单方行为,所以法律设定了严格的解除条件,司法实践对其要求也十分严格,所以是一种高风险的解除。协商一致解除,由于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法律风险极低。
6、解除的时间周期不同
不胜任工作解除,由于需要给员工第二次机会,有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这一道中间的程序,所以时间相对来说较长。而协商一致解除,当天如果协商成功,当天即可离职。所以相对来说,协商一致解除比较迅速。
但是如果协商不成,或者缺乏协商技巧,也有可能导致协商的过程十分漫长,最终造成协商的周期远远大于不胜任解除的时间周期。所以我们联拓认为,当一个员工不胜任工作时,可以以不胜任解除为底色,以协商解除为辅助手段。如果协商解除能够结束,则以协商解除结束此事;如果协商过程漫长,则不胜任解除也按照日程照常推进,以避免协商过程过于漫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