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按章程、按制度流程才是硬道理
作者 好奇的我
2016-12-08 13:03
359
我在一家私企上班,公司有1000人左右,女工占比较多。目前国家开放二胎政策,生二胎的女员工也多起来了,现在生活水平好了,人也娇气,有的女员工一怀孕就想请假,且病假单也是正规医院开具的,令人比较头痛。我们公司最近就有一个这样刚怀孕2个月的女员工要请长假,初步估算如果同意她请病假至其休完产假大概最短也要一年,企业承受不了既要付病假工资又要给她缴纳保险的成本。如果到最后休完产假,她工再递上一张离职单,这样内耗太重,其他人也会照样模仿。
不知各位大伽有没有碰到这种事,怎么办才好?
我在一家私企上班,公司有1000人左右,女工占比较多。目前国家开放二胎政策,生二胎的女员工也多起来了,现在生活水平好了,人也娇气,有的女员工一怀孕就想请假,且病假单也是正规医院开具的,令人比较头痛。我们公司最近就有一个这样刚怀孕2个月的女员工要请长假,初步估算如果同意她请病假至其休完产假大概最短也要一年,企业承受不了既要付病假工资又要给她缴纳保险的成本。如果到最后休完产假,她工再递上一张离职单,这样内耗太重,其他人也会照样模仿。
不知各位大伽有没有碰到这种事,怎么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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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对于三期女工,我想是现在企业面临的一个大难题,对于三期女工的处理作为企业都很敏感,不管是三期女工还是其他员工公司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工作量比较饱满,三期女工长期不来上班,岗位没有人能够抽身兼替,所以这样的员工给我带来很大困扰:再招一个新人吧,担心她回来后新人没有岗位安排,不招人吧,许多工作又无法开展,不管是作为老板还是HR都想开掉她,但鉴于她处于三期,这些强硬的手段都不能用。个人我能体谅她的感受,但公司也有公司的难处。
现在,楼主要怎么样处理,才能既能保证公司的利益,又不损害员工的利益,而且尽量避免风险?
对于怀孕后一直休病假的女员工,处理起来的确比较棘手,我认为,可以这样来思考:
1、查看相关规定。
针对女员工怀孕身体不适需要休养而请病假的规定,有以下两个规定。 (1)劳动部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劳动总局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中第1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3)以山东省临沂市为例临沂市规定。查阅山东省有关职工病假的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合同约定。这得需要查看怀孕女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病假待遇的约定了,如果有约定则需要按照约定来执行,如果没有则可以按照河南省的规定来执行。
2、合法的分析。
由此可见,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应按照病假处理。 法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超过法定医疗期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该商务部同事处于“三期”内,即使法定医疗期满,只要她持符合要求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仍可以请病假并按法律规定享有病假工资。
3、兼顾双方利益又避风险的做法。
这可以说是一个三难的要求,我认为,应当这样来处理方为相对和谐并且成本较低。
(1)立即找员工分担其工作。由于已经因此请病假,其承担的工作必须正常开展,但我认为,不宜招聘新人来,一是人力成本增加,二是产后可能回司上班的安排问题。所以,暂时找几位同事来分担其工作是比较好的做法,甚至适当给予这些同事一些奖励都可以的,毕竟只是临时几个月,把话讲明说透,相信会理解和支持这样的做法的。
(2)与怀孕同事约定待遇。按照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请病假期间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时长上以医院证明为准,公司也可以不去查证虚假。顺便劝慰其注意身体和休养,基本也不会有什么疑问。 (3)及时请示老板的批准。如上安排妥当后,可向老板进行请示,说明这样处理的好处,同时没有增加公司负担,也不会引起法律风险,相反在员工中还可以塑造老板“仁慈之心”的形象,对员工的归宿感增强有帮助。对此,老板是会同意的。
当然,也有一些老板一味考虑“低成本高利润”,尽量减少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强行要求人力资源部门给怀孕员工谈话,使用威胁、劝诱、穿小鞋等方式,轻则让胆小的员工心情受到影响,重则让孕妇情绪激动,进而吵闹、哭闹、家属大闹公司或者走上仲裁、诉讼等渠道,影响员工身心健康和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是小,对胎儿正常发育带来危害进而影响祖国下一代整体素质是大啊,如果类似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祖国的未来则可想而知,所以,对这此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或者老板,HR者不要助纣为虐,否则,你良心是大大的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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