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仕祥说:
前段时间,朋友公司也出现了这种情况,要从深圳搬到四川,但老板坚持不给补偿,结果有一部分普工不同意过去,所以他们最终集体罢工示威。最后朋友不得不专程在工厂呆了一周来处理这件事情。所幸最终还是得以妥善解决。朋友最终感慨:其实是很我,我也会要补偿。我回他一句:不为公司着想的员工不是好的hr。作为会hr,难就难在我们夹在资本家和被剥削者之间,如何平衡他们之间的关系。作为hr,我们有些东西不能丢,例如良心!对此,我有如下建议: 一、互联网时代下,有些补偿在所难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单位搬迁异地,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角度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有些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迁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一般需要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成的自行离职,则很难给予赔偿。一般来说,深圳市区内搬迁,企业是不需要经济补偿的,但如果搬迁到深圳市之外的地方,一般需要补偿。 互联网时代下,员工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员工可以随时通过自己身边的资源来为自己维权,有些经济补偿,无论从劳动合同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如果员工坚持的话,在所难免。 二、如何在合法情况下尽量做到不补偿 曾经有一位员工告诉我,别看你是做hr的,说不定你们对劳动合同法的熟悉程度还没有我熟悉呢!说完,他拿出了一本已经起皱的打印纸,我一看是劳动合同法。那一刻,我惊呆了。果然是职场老手,我相信很多hr都无法做到这样。面对这些对劳动合同法精通而且法律援助资源随处可得的情况下,企业该怎么在合法的情况下尽量做到不补偿呢?我有如下的建议: (一)做好前期铺垫工作 如果公司有了要搬迁的计划,要提前做好员工搬迁的调查工作。了解员工的意愿,哪些人会考虑搬迁,哪些坚决不考虑,那些人是摇摆不定的。有了调查的数据,接下来的工作也可以更加有针对性。通过调查让员工提前知道搬迁的事情,这时候有些不愿意搬迁的员工也可能会提前做好另找发展平台的事情,这样公司也可以省掉一部分经济补偿金。公司也可以借此机会提前做好新地址公司的人才储备工作。 (二)做好新厂体验宣传工作 新工厂建成之后,公司要定期组织员工代表到新的厂区参观体验。通过他们的体验,他们回来后,会告诉公司其他员工,新的厂区的好坏,如果他们参观之后,能够营造一种新的厂区比老的厂区要更好,那后期搬迁的阻力就会小很多。这当然需要公司在各方面都需要做好,比如新厂区的食堂更加宽敞,饭菜更加多样化和可口,住宿的条件更加好,以前没有空调,现在每个房间都加上空调等。每个人做选择心理都会有一把尺子,人都希望越来越好,既然搬迁,就不能比现在的差,否则很难吸引员工过去。 (三)做好安抚工作 作为搬迁的重点牵头部门人力资源部,要做好员工的安抚工作。例如可以出台搬迁政策,对搬迁的员工进行适当的补贴和奖励。对在搬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人力资源部要提前了解搬迁困难户,对那些拒绝搬迁但又不肯辞职的员工,要进行特别的处理。例如找他们谈话,谈话过程中一定要站在他们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尽量通过公司或者hr现有的资源去帮助他们,帮助他们找新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搬迁的后顾之忧。 (四)描绘远景的同时也要谋实在的利益 曾经有个朋友的公司,由于发展比较迅速,所以2年搬一次地方。但是每次搬家,都没有员工跟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其原因在于,员工知道公司的发展前景会不错,所以愿意跟着公司。另一方面,公司倡导的价值观是能够随时听命公司的安排,包括工作地点的变更。公司对那些乐于为公司发展做贡献的员工,进行升迁、奖励、股权激励等,让员工觉得,忠心跟着公司是有发展的。在远景和眼前利益的双重刺激下,相信会感恩公司。平时对你好的人,相信你也不会亏待他。 我觉得,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钱没了可以再赚,关键是良心没了,就很难再找回来。作为hr,有些东西不能丢,例如良心!我们帮老板打工,能做到的就是,与老板和员工都要多沟通,尽量做到两全其美!该补偿的要补偿,不补偿的也要和员工好好沟通,最后处理的原则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完)
我的点评
互联网时代下,有些补偿在所难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互联网时代下,员工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员工可以随时通过自己身边的资源来为自己维权,有些经济补偿,无论从劳动合同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如果员工坚持的话,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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