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签订合同是守法,不签合同是违规
作者 好奇的我
2017-01-09 11:21
430
最近有一个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今天我们作为打卡话题也让HR们学习一下,事情是这样的:
钟某系IT业内有一定名望的专家,自2008年5月起受邀,担任某网络科技公司的CEO(即首席执行官),主要为负责公司管理和运营工作,月薪七万元(税前)。工作过程中,钟某与公司其它几位股东(其中一名股东是董事长)产生了矛盾。到2008年底,公司董事长通知钟某离职。由于就工资及差旅费用报销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加上一直以来的摩擦,钟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60多万元。公司认为钟某作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无需签订劳动合同,而且钟某本身管理着公章,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钟某自己的原因。就此双方僵持不下。
请问各位牛人,对于CEO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您是怎么看的?
最近有一个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今天我们作为打卡话题也让HR们学习一下,事情是这样的:
钟某系IT业内有一定名望的专家,自2008年5月起受邀,担任某网络科技公司的CEO(即首席执行官),主要为负责公司管理和运营工作,月薪七万元(税前)。工作过程中,钟某与公司其它几位股东(其中一名股东是董事长)产生了矛盾。到2008年底,公司董事长通知钟某离职。由于就工资及差旅费用报销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加上一直以来的摩擦,钟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60多万元。公司认为钟某作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无需签订劳动合同,而且钟某本身管理着公章,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钟某自己的原因。就此双方僵持不下。
请问各位牛人,对于CEO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您是怎么看的?
展开
我,没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今天打卡的内容真是管理者左手管理右手的问题。针对今日打卡提出的“对于CEO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您是怎么看的”的问题,根据本人的工作经历,结合文章所述说的的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阐述个人的看法与三茅的同行们共同商榷。
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前提
任何公司要管理好上下员工,就必须有相关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来管理、规范。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以《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就失去依据。
2、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充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公司有需要补充的内容,可以在劳动合同的附则中加以说明清楚,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3、对于一般性的或一线的操作人员与人员中层管理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会在具体签订的内容中可以有所侧重。
二、具体管理时必须有些区别
尽管公司有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但在具体的操作操作过程中需要有实施细则来执行、监督。
1、考虑到一般性的一线员工,其具体的填写内容不多,所以在具体填写劳动合同时可以填写简单点,但也必须事先与员工协商,当然公司如果有另外的要求也必须注明。
2、对于中层管理以上的管理人员,在具体的劳动合同中要本着实事求是、双方协商的原则,认真、仔细地填写,让细则更符合双方的意见和要求。
3、作为最高层的管理者(CEO),决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只要是作为公司的人员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是法宝代表人也是如此;换言之,CEO虽然是管理者,但决不能作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特权者(或叫法外特权者)。
三、劳动合同管理仍存在缺陷
作为公司的最高管理者(CEO)应该学法、懂法,不能将企业成为脱离法律法规的“世外桃源”。
1、既然CEO是作为专家而聘请的,那个人的行为理应在国家的法律管理之中,这点公司应该十分清楚,决不能有法外的缺陷(空档)。
2、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清楚的,为何不及时提出问题?为何不及时更正CEO的不签订行为呢?还有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规定、规范CEO的工资、薪酬等内容;当然,作为最终的绩效如何有必要,可以通过相关的附加协议或考核细则来规范、确定,但决不能因此含混不清的。
3、作为分管人力资源的高层领导(副总或总监)也应该经常监督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应该是100%,这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
四、公司辞退高层管理有失误
相互间有了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及时解决问题而一直在拖,一旦不可收拾则以辞退为最终办法。
1、即使公司股东与CEO有矛盾,即使平时有不少的摩擦,公司都应该本着协商的原则来处理相互间的纠纷、问题,决不能作为要求其辞职的依据。
2、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如果要辞退员工(当然包括CEO)都必须提前提出,并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
3、同样,公司之前欠CEO的工资、补贴、费用等也应该支付,这是作为诚信企业必须做到的事。
五、未签合同责任区分与处理
不管公司劳动合同如何具体实施或管理,必须严格区分CEO或公司对管理者自身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最终仍然是企业的违法问题;对于此纠纷的处理只能在协商的前提下妥善解决。
1、作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职员入职后的第一时间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最高的行政管理者(CEO)理应配合好人力资源的管理部门做好自己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作为分管人力资源的管理者(或副总或总监)都应该经常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这不仅是维护员工的利益,更是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2、具体解除与CEO的劳动合同的处理,应该本着诚信、友善、协商的原则,应先解决之前存在的各种工资未能到位、报销未能完成的问题。
3、在要求CEO离职前,一定要将所有未解决的问题、纠纷都处理完毕,决不能遗留问题;一旦CEO投诉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部门或向当地的法院起诉,则对企业是极大的不利的;俗话说:好聚好散嘛!
总之,对于今日打卡提出的问题,最好、最妥善的办法是:完善制度、相互协商、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三茅网立场。如因内容、版权等产生的一切纠纷,将由作者本人承担。
35岁+HR如何半年内跳槽成功?掌握这一招,薪资飙升20%!
疫情过后,职场焦虑如影随形。大厂领导精英、硕士研究生、应届生纷纷面临裁员,让我们这种处于不上不下、超过30岁的中基层更加惶恐,跳槽转岗竞争争不过,薪资性价比又比不过,每天都过着担忧明天的日子。八年前,...
2024-10-31 10:11
查看更多干货公益直播
今日打卡案例
4592 已人打卡
【干货分享】HR自由主题知识分享
完成打卡即可领取精品资料及积分奖励!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
转签订合同是守法,不签合同是违规
写文章
下载APP
随时随地,与更多HR一起学习、互动、成长
正在加载中
猜你感兴趣
换一批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暂无关注
猜你感兴趣
换一批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暂无结果
真水无香9527
查看未读消息
查看最新消息
打个招呼吧
大神,有个问题想跟您请教一下~
很喜欢您发布的内容,希望多多更新哟~
举报
提交成功
我们会认真处理您的举报,维护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感谢支持~
我知道了
返回消息中心
暂无权限
成为三茅认证用户,即可使用群发功能~
返回消息中心
群发消息本周还可群发 次
群发须知:
(1) 一周内可向关注您的人群发2次消息;
(2) 创建群发后,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的72小时内,您的粉丝若有登录三茅网页或APP,即可接收消息;
(3) 审核过程将冻结1条群发数,通过后正式消耗,未通过审核会自动退回;
(4) 为维护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请勿发送骚扰、广告等不良信息,创建申请即代表您同意
《发布协议》
本周群发次数不足~
群发记录
暂无记录
多多分享,帮助他人成长,提高自身价值
群发文字消息
提交成功,消息将在审核通过后发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