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本案例的情形,我们单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2、如果换做是我,我会选择与单位沟通,商量如何处置这部分奖金。而不会自己私下归为己有。 针对本案例分析以下几点: 1、作为用人单位,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在规则制度中阐述,因为总有意外情况出现。请问,就本案例的情况来说,有多少单位敢拍胸脯说,我们单位啥都有规定呢?恐怕不多。重要的是遇到突发性的、偶然性的事件有一个处置流程,能够协商解决,而不是单位靠权力压制或粗暴处理,这就显得不明智,不人性化了。 2、作为当事人,更应该有一个职场人的成熟表现。显然本案例的艳芳是缺乏的。只从个人理解角度,去考虑个人的利益,而未考虑公司的想法。本是喜事却因此被辞退,单位做法固然不妥,但当事人更应该自我反省,得了眼前利,缺丢了饭碗,孰轻孰重,在以后的求职中,这个经历也会给你带来很不好的影响,甚至影响你的就业。 3、中国有着自己特有的文化特点,我们中国人讲究情、理、法,合得来,啥都好办,闹翻了,谁也没有好果子吃。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很讲解这些,因此,作为HR,在处理劳资纠纷时也是要注意这些问题的。光靠冰冷的法规去办事,最终走法律途径的,没有双赢,都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为什么是调解、仲裁、诉讼这个顺序?这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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