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楼主遇到这样的女员工是很不错的,病假起五险一金全额承担,如果公司没有岗位,也主动提出离职。 我公司做法:将心比心,保持沟通 一般听说女员工怀孕或者女员工来告知时,很高兴的祝福,同时也聊天一样的叮嘱要注意哪些方面等等,耐心的告知要准备哪些资料为后期办理生育津贴作准备,怀孕期间也经常问候等,问下产检情况怎样,了解产假日期,临近产假1个月左右,有得员工可能担心早产之类的会提前请假,那么要和其协商:一是手续办理,二是产假后返岗日期等,生产后,一般本部门的人会知道,人事会打电话过去慰问,同时看有什么可以帮忙的。 一般孕妇还是看重孩子的,只要公司不要太不近人情,毕竟工作还可以再找。 学习: 关于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产假天数 产假,是指女性在分娩前后一段时间内的特殊休假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产假的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就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一般产假为98天,产后休息2-3个月左右应当上班。特殊情况下,产假长达128天甚至更长,也就3-4个月左右。 (二)产假工资、福利、待遇 在休产假期间,员工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资待遇是否有变化?由谁发放?缴纳社保是否有影响呢? 1、《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保证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2、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生育医疗费用 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3、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总得来说,对于缴纳社保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还是比较有保障的,但是它与产假天数挂钩,从整体来看,势必要找一个平衡点,以达到社保或单位能够负担的程度。 (三)男性陪产假 新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具体的关于陪产假的规定,但是各地各单位都有有关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 1、概念: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2、休假天数: (1)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 (2)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优待与奖励: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3、休假工资: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 4、其他: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四)产假与解除劳动关系 1、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辞退员工。 2、维权: 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我们通常说的“2N+1”(N: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1: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代通知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应当给员工经济赔偿金,标准为[(2N+1)*合同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 ] 女员工生育期休假协议书 甲方: 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 第一条 休假期限及待遇 乙方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子女,由于目前孕期反应明显,经医院大夫诊断,建议休假调养。甲方按照《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允许其离岗休假。乙方休假(病假、产假)期间的待遇如下: 1、带薪病假: 休假期限:乙方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休 天的带薪病假。 休假工资: 扣薪病假: 工龄补贴、技能补贴、全勤补贴、岗位补贴、通讯补贴: 工作出勤满15(含)天以上,则享受上述全月补贴, 如工作出勤未满15天,则享受上述半月补贴。 如当月未工作,则无上述补贴。 2、产假: 休假时间:乙方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休 天(含周末及节假日)。 其中产前休假 天,产后休假 天 产假工资:产假期间按月发放岗位工资。无各项福利补贴。 3、上班时间: 上班时间:乙方自 年 月 日-产假结束,上班工作。 4、生育津贴及晚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甲方申报此项津贴到账将生育津贴合计金额高于甲方发放给乙方的产假工资,甲方将高出部分的差额给付员工。如甲方发放给乙方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及晚育津贴合计金额,则执行产假工资。 第二条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乙方休假(病假及产假)期间,甲方正常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所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甲方实发给乙方工资不低于乙方所在城市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条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以休养身体,抚育婴儿为主,遵守法律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企业秘密,不得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以及其它服务性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惩奖制度对乙方作出惩罚。甲方依法或依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的,本协议随之解除。 第四条 本协议期满即终止。乙方在本协议终止后,因照顾婴儿需要增加休假的,按事假处理;因本人身体原因需要增加休假的,经过医生证明后,按病假处理。 第五条 本协议期满,乙方应返回原岗工作。乙方到期既未办理复岗手续,又未与甲方签订增加休(事、病)假协议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特别事项的强调说明: 1. 产假具体天数的掌握原则: ①正常产假 98 天(包括产前15天预产,产后休息83天。) ②难产假增加产假 15 天(需出示接产医院的难产证明) ③每多生育1个子女增加产假15天 ④晚育奖励假 30 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2. 哺乳假:产假结束上班后,在小孩一周岁以内,每天提供一小时哺乳时间。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之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行政人事部、乙方所在部门及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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