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离职是个技术活
我公司财务部于本月初招聘了一名2016年毕业的会计,入职后由于该员工工作表现不佳,态度懒散,财务总监觉得与其简历描述的不相符,遂要求做背景调查(我司属中小型咨询企业,故没有对每一位入职的员工做背景调查)。经查,该员工上两家单位均表示该员工有问题,并且实际工作时间与入职表上填写的不符。
我向财务总监反馈结果,均认为该员工不可留,于是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她对此反应很大,说公司未经其同意就进行背景调查,侵害了她的权益,而且在公司大吵大闹,还对人事总监泼热水,抢走入职资料销毁(重要的是入职登记表和应聘登记表都被销毁了,无法核对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相关信息),她要求公司赔偿她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我司不同意,于是她说要求仲裁。
请问大家,怎样辞退这种百般纠缠的试用期员工,如果走司法程序,我司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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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财务总监反馈结果,均认为该员工不可留,于是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她对此反应很大,说公司未经其同意就进行背景调查,侵害了她的权益,而且在公司大吵大闹,还对人事总监泼热水,抢走入职资料销毁(重要的是入职登记表和应聘登记表都被销毁了,无法核对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相关信息),她要求公司赔偿她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我司不同意,于是她说要求仲裁。
请问大家,怎样辞退这种百般纠缠的试用期员工,如果走司法程序,我司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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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看法律条规吧: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按图索骥,建议如下:
1、查询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内涵,作假是否为严重违规?攻击同事是否严重违规?如果没有,请补上,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2、如果有,请搜集作假的证据,入职资料销毁,查询一下投档简历,至少可以作为参考,毕竟入职材料已经被销毁。攻击人事总监,也请搜集证据,比如视频,如果报警材料等等;
3、如果什么材料都没有,建议协商解除吧,毕竟再僵持下去也是不妥。
入职之后再做背景调查,再根据背景调查开除候选人,在实际仲裁中不一定能获得支持的,考虑两点,第一,简历作假和岗位胜任是否有因果关系?第二,简历作假是否就一定构成严重违规?
既然要开除员工,就要做好全部的准备,包括仲裁打官司的准备,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解除,最好半天就结束,具体就不详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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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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