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OFFER阶段发现录用候选人在撒谎,这是一个原则问题,重点在于该候选人是否接受了OFFER。 如果接受了OFFER,却找各种借口迟迟不入职,那么此人绝对是不可录用的。OFFER是劳资双方互作承诺、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一步,在这一阶段出现诚信问题,这样的候选人即便工作能力再强,录用后也是企业的一枚定时炸弹,随时会将企业置于不利的境地。如果是我,会直接点破,当机立断,因为从用工风险控制角度出发,企业发出OFFER后毁约,在没有合理的理由前提下,候选人提出仲裁诉求,企业将处于被动地位,承担不必要人力和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没有接受OFFER,候选人仍在犹豫阶段,又不便直接拒绝的情况下,善意的谎言也不是不可原谅,只是作为HR这时不得不对企业提供的OFFER是否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竞争力做一个客观的分析,是一个值得HR注意的警示点。如果是我,我会试探候选人的真实想法,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开诚布公,将问题找出来,即便这个候选人没有成功聘用,也可以将此作为企业预判市场的一个借鉴,对现有overall compensation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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