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 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黄某与A 公司签订为期1 年的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0 年6 月31 日。黄某在工作期间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
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公司安排的业务学习也以种种理由不参加。2009 年8 月15 日,黄某因
出现工作失误遭到客户的投诉,公司成立了投诉事件处理小组,正在调查处理之中。为此,
公司书面通知她转岗到行政部,但黄某拒不接受。8 月16 日,公司书面对黄某作出了“开除”
的处理决定,并将此决定告知黄某。随后黄某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认为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支持黄某请求的裁决。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此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滥用“开除”权,不但没有保护自身的利益,而且还要依照劳
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为开除而引发的劳动纠
纷。我们要弄清“开除”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的行政处分。1982 年4
月10 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开除职工的方式规定
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条件和程序对劳动者采取开除的方式消灭劳动
关系,将有可能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撤销。
首先,行使开除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 号)第
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的规定,适用开除
权的主体是全民所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A 公司已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范围之内,因此A 公司没有开除权。
其次,适用开除的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
最后,用人单位行使开除权的程序必须合法。用人单位开除劳动者,必须按照《企业职
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批评教育、厂长经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工会提出意见
并给劳动者申辩的机会、依法送达等程序。本案中,A 公司的开除并不符合规定程序。
在本案中,企业事实上是希望通过“开除”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真正的开除,因
为该企业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即使是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
投诉事件事实调查清楚,确定责任的情况下,如果黄某在投诉事件中负有重大责任,给公司
造成了财产或声誉上的损失,A 公司完全可以依据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
需要支付补偿金。
5楼 美洋洋2015
学习了,真的很好的案例!顶!!
4楼 顺鑫mm
学习了
3楼 judyyezi
学习了
2楼 ycpld
很多公司都没分清解除合同与开除的风险差异很大。
1楼 河马兄
学习 不错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