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调整后省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90元,二类地区1720元,三类地区1520元。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的收入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紧密相联:
一、领取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也意味着相当部分的基层劳动者(每月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包括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会伴之上涨。
另外,在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也随之上调。
二、试用期员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对下月起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工资将随之增加。
三、医疗期员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因此,从下月起,江苏省病假工资(至少)一类地区1512元,二类地区1376元,三类地区1216元。
四、带薪休假劳动者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如果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其带薪休假的工资也会增加。
五、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下月起,仍处于退回后无工作安排的劳务派遣工收入将增加。
六、工伤致残一级至六级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致残一级至六级职工的伤残津贴会随之增加。
七、停工停产歇业单位劳动者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下月起仍领取生活费的劳动者,生活费的数额有所增加。
八、失业人员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会相应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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