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就那么容易解除劳动合同吗?NO,NO,NO,那你就太天真了,哈哈
今天来总结下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有的人会说试用期解除还不容易吗?试用期企业分分钟淘汰不合格、不喜欢的员工,但是实际工作中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企业败诉的案例是越来越多了,前几天还有个朋友公司因为利用这一点解除了一个试用期员工,被告后经过仲裁调解,最后公司还是承担了一些赔偿。
那怎样来预防这样的法律风险,我们HR可以做点什么工作呢?我仔细总结后发现,一般公司在这一条败诉的主要原因有四种:
1、口头录用条件 ,员工口头承诺,没有签订录用条件确认书
2、录用条件过于主观而不是客观的
3、录用条件不明确
4、在试用期结束后提出
下面我总结下一个企业要做录用条件设置,可以从以下这些点来思考,以下只是针对公司所有员工试用期通用性的录用条件设置,如果是特别的岗位,可以再加上该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和考核的标准等条件。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
1、未满18周岁的;
2、员工不符合招聘条件,如员工被证明不具有公司所要求的文化知识、学历资质、工作资历、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的;
3、员工未通过公司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的考评或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
4、在向公司求职过程中,员工的虚假陈述、提交虚假材料(此包含但不限于应聘入职时提供的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体检证明材料等),公司认为必要可针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5、拒不提供公司要求的合理信息及材料的;
6、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
7、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8、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9、其他公司能提供证据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10、曾经被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或擅自离职的;
11、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
12、员工试用期间非因工病假一周内超过3天,医疗期结束后,公司将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将顺延其试用期;
13、员工试用期间事假一周内超过2天或试用期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7天及以上,特殊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将顺延其试用期;
14、员工试用期间1个月内因个人原因迟到或早退达3次以上(含3次)的;
15、员工试用期间如有旷工行为的;
1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7、本规定的其他上述类似情形的。
再比如针对一些特别的岗位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若试用期内客户口头投诉达到2次或书面投诉达到1次;
2、销售类岗位的员工每月应达指定的销售目标×××元,若未达销售目标的,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非销售类岗位的员工,试用期内出现工作过错或失职行为达到2次;
以此类推,举一反三,再次不再赘述~~~~~~
注意啦!注意啦!注意啦!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1、一定要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就约定好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文件签订,以及试用期转正考核标准等,员工一定要签字确认。
2、同时如果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辞退一定记得在试用期内做出决定,不要等到过了法律约定的试用期后告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是违法的。
3、另外其中的规章制度一定要经过民主程序后发布的制度,员工要学习并签收认可,不然现在很多到了仲裁阶段公司说有制度约定,但是制度的发布不符合民主程序被认定为无效,就是个大麻烦了,公司败诉的几率就非常高,所以一定要注意。
我相信将上面的这些不符合录用条件都一条条约定好(或你认为还有一些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添加的录用条件都可以设置,只要不夸大其词,合情合理,客观的不违背法律即可),针对试用期的员工,选择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就有理有据了。
多总结,越分享悦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