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开除处分不服是否属于人事仲裁受案范围?
【今日话题】如何提高业务骨干的狼性,胜任管理工作
【案例详情】
某研究所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法人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上级补助、事业、经营收入,隶属于中央某国有公司管理。梁某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研究所工作,属某研究所编制内人员。2014年11月某研究所作出《关于给予梁某开除处分的决定》,以梁某无视单位劳动纪律,目无组织领导,无故旷工屡教不改,严重违反了某国有公司及某研究所有关规定,依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经某研究所办公会研究提议,报请某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组长会议审议通过,某研究所办公会议决定,给予梁某开除处分。梁某认为考勤记载不实,规章制度不知为由申请仲裁。
【案例解析】
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不愿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也规定:“适用本规则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本案中,开除处分实际上属于事业单位终止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梁某之间人事关系的争议,当然属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人事争议,依法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职工休年假,企业可以不批准吗?
【今日话题】如何提高业务骨干的狼性,胜任管理工作
【案例详情】
小高想利用“五一”假期踏青游玩,但“五一”假期较短,小高向公司提出假期结束后,继续休带薪年休假的请求。公司明确告知其因销售订单多,无法安排其休假。小高已经提前预定了旅行机票和酒店,为了避免损失,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未到岗工作。公司以小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按照旷工的规定对其进行了严厉地处罚。小高认为十分委屈,国家给予的带薪休假,公司却不批准还做出旷工的处理决定,单位此种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案例解析】
国家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但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由此说明,年休假仍然需要单位批准。小高在未获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休假,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做出相应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