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呢?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认为是不合法。
为什么不合法呢?
员工旷工一天,公司可以不支付这一天的工资,这个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就是说,旷一扣一,OK。
但是,员工旷工一天,公司扣三天的工资,也就是多扣了员工两天的工资。实质上,多扣员工这两天的工资,会被认定为是因为员工违纪,单位对员工的罚款。
实务中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只有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才有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即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公司是没有罚款权的。
所以,主流意见认为,公司对员工旷一扣三,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可以看到,各地大量的司法判决都认定了公司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
比如: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4173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即公司)按原告(即员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来计算原告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01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被告(即公司)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做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仲裁委认定被告对员工一天旷工扣三天工资的做法不妥,应按扣一天工资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反对意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原告(即公司)主张被告(即员工)12月21日至23日没有上班属旷工,应按照“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扣工资,由于“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约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所以,千万不要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旷一扣三,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聪明的做法是变扣为不发。
也就是:对员工的工资结构进行拆分,从中拆分出一部分作为考勤的绩效考核工资以及全勤奖,一旦员工员工有旷工的事实来,我们就可以少发甚至于不发这部分的绩效考核工资和全勤奖。
二、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OK吗?
答案是不OK,理由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只有这三类: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根本没有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情形。
法条链接: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法条解读:
按照该复函的规定,企业对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不是企业什么都不要去做,而是企业要对员工作出除名(现在称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所以,自动离职,并不是全自动的,还是要企业手动操作的,要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予以通知。
(二)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怎么处理呢?
1、规章制度中要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要依民主程序制定,并且还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2、当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返岗上班通知书》,催告其已连续旷工三天,并要求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公司有权对其连续旷工三天的事实进行违纪处分。因为公司对员工有管理职责,如果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了,公司都不管不问,实务中可能会认为公司没有尽到这个管理职责。
3、《返岗上班通知书》发出后,员工绝大多数情况还是不予理睬的(个别情况,即使理睬返岗上班了,也已经旷工三天了),这时,公司再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如果建立工会的,记得要通知工会。江苏地区的,如果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的,还要通知公司所在地的基层工会组织。
4、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EMS 上要注明所寄文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这样处理,既尽到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