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是初入职场的小白还是经验丰富的职场老司机,求职就业也躲不过一件事,那就是——试用期。
老司机表示不服:
我在XX行业工作10余年了!
我在上家公司担任副总!
我曾管理几百人的团队!
……
好的,既然你辣么优秀,试用期就6个月吧。
有人说,试用期并不是必须有的呀,可以约定取消试用期嘛。
醒醒吧,你问问老板干不干,绝大多数的的企业为了考察员工能否胜任这份工作,都会约定试用期的,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有没有不存在试用期的情况?有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虽然时间短,但是问题多啊,比如:试用期给不给员工交社保?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试用期能随意延长吗?
总之,试用期不仅仅是考察员工3个月或6个月就结束的,同时也是对HR的考验哟。
1号坑:试用期员工有社保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所以试用期给员工缴纳社保没毛病~
需要HR注意的是,前面提到了社保的强制性,也就是说社保的缴纳不取决于员工自愿与否,如果员工表示自愿放弃社保……千万不能答应就对了。
2号坑:试用期签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判断员工与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有些不专业的HR就开始在劳动合同上动脑筋了:
要么给员工一张入职登记表,填完就算入职;
要么只签试用期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甚至仅仅是口头通知你:I want you!
然而,HR这样的做法简直就是花样违法!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在,连劳动合同都没有,还谈什么试用期。
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这就很被动了哦~
所以某些不专业的HR一定要长点儿心,别再拿一张入职登记表忽悠人了!
3号坑:试用期能不能延长?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3个月试用期内,未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以其在工作中出过差错等为由,提出了延长试用期的决定……这种作法其实就是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是无效的。
最后,试用期应当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很多HR对于上面这句话就开始不明白了,到底该怎么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我向最近《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线上成长营的讲师贾老师请教这个问题,贾老师不愧是全国优秀的仲裁员和劳动法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观点中关于这一条的解释如下:
有些劳动者在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间隔若干时间后再次被单位招用,有可能职位和岗位发生了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概约定不能约定试用期,似乎显得有些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就是为了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作上述规定,有可能出现有的单位有意在短期内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适用多个试用期的现象。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岗位或者可替代性的岗位工作,不论是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终止后隔时再招用的等,均不应该另行约定试用期。
文章转自:慧恩人力资源慧恩集团【慧恩HRD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