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私营“老板”面试后,考虑到张某是朋友介绍的,就决定让他来企业上班,每月发给其一定的报酬,双方之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转眼张某在私营企业做了三年多,主要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去年11月初,张某到企业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结果发现该企业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于是,张某去找“老板”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老板”不予理睬,老板认为,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朋友关系,不存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张某几经交涉未果,只能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张某有工作服务证、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结合本案例分析,仲裁委员是否会支持张某的申请。
案例解析:
劳动仲裁委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所发的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劳动者为客户上门服务、修理时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据材料。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张某通过熟人介绍进入该企业,在企业工作已三年多,进去以后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张某与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张某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
知识点: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
(四)考勤纪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此可见,张某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某要求确认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均予以支持。
文章转自:慧恩集团【慧恩HRD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