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2、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4、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发展和灵活运用。
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
1、公务员;2、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成员。
3、农业劳动者;4、现役军人;5、家庭保姆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者享有的权力有:
1、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2、去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1、完成生产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遵守职业道德等。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思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双方协商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既是双方向上解除的程序,也是协商解除的条件。
二、单方解除的条件: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劳动者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去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成为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
1、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饱和和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更改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另外;用人单位使用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强令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预告解除:(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是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另外,劳动者提起那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应优先留下的员工: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能接触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定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费力待遇等其他事项)
一、试用期
1、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范围内;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劳动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反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想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服务期产生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1、在服务期内,无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届满,劳动者都负有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否则,劳动者将承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2、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三、保密和竞业限制
保密: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合一约定劳动者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后都要守密,知识体现了劳动者已作出不侵犯用人单位相关财产权的承诺和老总这对用人单位财产权的尊重, 用人单位对此无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但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
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该注意的:
1、竞业限制的人员金香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用人单位应该对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国际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职工的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做出约定。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背景不同: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受雇人与雇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伴随着劳动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而集体合同的产生却比劳动合同的产生要晚得多,是劳动者行使结社权的结果。
2、两者的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却是代表职工团体利益的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
3、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确定的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集体合同确定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业甚至是几个行业的劳动者团体的劳动法条件,其内容具有整体性,
目的:
目的是为了提升劳动者整体的劳动条件和改善劳动者的经济地位。(而劳动合同的是 建立劳动关系,维护个人用人单位利益)
4、两者的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对被代表的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订立的形式:
1、《劳动法》第33条规定:经过集体协商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集体合同规定》第37条规定,集体合同“由集体协商双发首席代表签字“。
3、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4、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因劳动者原因产生的赔偿:
1、劳动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违纪或者违章行为;
(四种情形: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③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的竞业限制;④劳动者在没有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有经济损失的存在。(因劳动者(1、)中的行为导致用人单位产生经济损失。即两条是因果关系)
3、劳动者的违纪或者违章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
标准工作时间: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目前我过实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缩短工作时间: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的工作时间。
(纺织:四班算运转;化工行业:三工一休制;煤矿井下:四班每班6-7小时工时制。)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日工作时间缩短一小时
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每天有两次哺乳时,每次时长3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一次增加30分钟;
4、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它的适用对象: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痛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定节假日:
1、新年,放假1天
2、春节,放假三天
3、清明节,放假1天
4、劳动节,放假一天
5、端午节,放假一天
6、中秋节,放假一天
7、国庆节,放假三天
8、其他休假节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军人半天;青年节,14岁以上青年半天;儿童节,14以下半天;其他)
工资的构成:
1、基本工资
2、奖金(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其他奖)
3、津贴和补贴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背)
1、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同构立法形式实施的福利保健事业;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经济规律进行的一种金融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
2、实施的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的参与实施由法律直接规定,强制性,公民没有选择权;而商业保险则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3、适用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使用的对象为已经建立或者曾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保险事故为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在保险匪类上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而商业保险对象是全体公民。
4、基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一般来源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国家财政;商业保险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打保险费。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在用人单位内可设置专美处理爱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性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通常在中场设以及调解委员会,在分厂设二级调解委员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冲裁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 职工代表和 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有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