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违约金这件事儿
我:专家导师A,应届毕业生的实习期一般都签三方协议,之前有两个同学毁约都赔了违约金,这个是违约金是无法避免的吗?
我:本文是站在员工立场剖析用工对策,我个人觉得这也是对我们HR的鞭策,我们必须武装自己,让自己更专业!
专家导师A:可以提出疑问或问题,我会回复;
你:首先双方都要有防范风险的意识,其次去做防范措施。归根结底,就是用人单位要有一份强大的协议,员工也要有维权的意识!
我:HR作为连接企业和员工的桥梁和纽带,既要学会站在员工的角度思考问题,又要站在企业角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劳动用工风险。
他:@专家导师A 企业可以不用收。先思考企业为什么要收违约金,无非有两个原因:一是想通过收取违约金来约束哪些有违约意向的毕业生;二是通过收取违约金弥补企业一部分招聘成本。如果是第一点的话,对企业的影响会更大,因为入职后再提出离职对企业、对员工造成损失更大,与其这样,倒不如爽快一些早点离开;第二点的话收取违约金是可以的,金额要合理,个人认为对企业雇主品牌形象不好。 人性化一点的企业一般不会去跟学生计较收学生的违约金的,我们公司也没收。 其实毕业生出现三方违约主要问题还是招聘环节 ,招聘环节把关不严,企业和员工是否有在足够深入沟通了解基础上去签三方。(上周我们公司也有一个毕业生毁约,这是我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在双方都想维权、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HR本身就需要站在多角度考虑问题,离职的处理和员工关系维护本身就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这就需要HR站在更加专业的角度去解决问题、防范风险。
你:HR首先要知法懂法,合理的利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永远不要想当然,对照自己的认知和公司执行情况,已经发生的及时补救调整,作为劳动者本身也该有同等的维权意识。
专家导师A:继续;
我:员工为什么这么恐慌违约金,其实很多时候员工根本不知道违约金的产生是违了何约,我们HR的工作,任重道远。
我:离职不易,且离且珍惜。
我:培训费违约金,不适用试用和实习!
你:我想请教个问题,公司想辞退员工(工作年限3年以上),通过谈话沟通,员工填写了辞职报告(沟通时没有谈到赔偿),员工后期想要赔偿,公司是否是违法解除?公司也不想赔偿。
我:公司还应该反思为什么员工会违约,是招聘环节出现问题,还是实习期管理有问题,抑或员工个人有什么特殊情况,找到问题的根源,主动沟通,是否会避免累似情况发生。毕竟公司设置违约金的目的并不是要扣员工钱,而是起到警示作用,告诉员工要有契约精神,公司培养员工是付出成本的,员工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任,不能随心所欲。
你:还有就是真是感受就是,在上述疑问中,沟通的人是部门领导,人事属于后勤执行者,在这种夹缝中,人事应该如何做好沟通工作!就我现在真实处景是“猪八戒照镜子” 。员工觉得人事应该提醒员工并告知员工,有主张支付赔偿金的权利。公司主张,他自己辞职的,后期按程序走。
他:碎片化信息足够多,缺的是深度研习,看见什么就相信什么很容易对事情的判断造成误导。思考问题:一是个人理解的违约金在合同中适用两种情况:1是培训服务期,2是竞业限制条款;二、解除劳动合同最好的方式协商。
我:关于“违约金的适用情况”我表示赞同~~
你:我有点疑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实习生应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应该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以实习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中培训服务期的概念吧;
我:认同说法,另实习无法约定违约金,但可约定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不是都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可支付代通知金,员工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也是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你:如果不需要提前通知,不续签人员如何处理离职手续呢?公司单方不续签还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如果在(合同到期日算)一个月内没有对员工做好离职手续,即转化为员工可主张支付当月两倍工资。这里又延伸出一个问题,碰到合同到期的员工,公司决定不续签,但不愿意支付赔偿金,部门经理担保有足够充足证据证明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可做辞退处理,人事已将不续签将支付赔偿金事宜告知部门经理,公司做出“辞退”决定,可是这里存在一个月的待通知金问题啊!人事分析:与其和该员工僵持不下,不如直接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写明时间该通知时间,赔付一个月工资;请问该人事这么做对么?
他:针对于实习期的违约金,提供培训技能的违约金,这些肯定是一些行业或者必须进行有成本的培训之后才能开始工作,或者提供一段期间正规的集中培训,高科技行业或保密行业,或者就是一个很特殊的岗位,或者高级人才,或者签了特殊的协议。
专家导师A:1、实习生可以约定违约金,这是民法规定的。与劳动法不同。用人单位和实习生可以约定违约金。2、单位提前解除,要看单位解除的理由。 3、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竞业限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十五条: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可以说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规定的情形,这两类情形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违反这两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公司利益会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约定或者强迫劳动者签订违约金条款,这样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18楼 活泼的柚子17120608
有点乱,看起来费劲
17楼 拉刻西斯05332
好乱的逻辑,懵圈
16楼 恶魔李
看得我有点懵逼,对不上号
15楼 元辰老师
#赞赏# 很好的分享
14楼 肖陈
看了一遍,看得有些累。
爱思考的王者仁和
@肖陈:学习
阿东1976刘世东
@hrrrr:有点这个感到
13楼 漂浮的我
我表示虽然大概能看懂 但是怎么感觉乱乱的 提部和作答的好像不是一个问题和层面上呀 不好意思 请原谅我理解能力比较差
12楼 左拥右抱的水仙17012011
关于学生签完三方又毁约,大多数学生都会先尽量拿下一个保底offer再继续找更好的,这个很正常了
11楼 虾球
学习了,谢谢,就是有点乱,加油!
10楼 芦荟沈
我觉得作者好像对《劳动法》有些误读,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没提前通知支付代通金,其他情形解除合同都无须支付代通金,劳动合同到期也不需要支付代通金,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没有赔偿金一说。
9楼 东方宝石
眼睛大大的,却看的很费力,有点小乱,有点没看明白 。
8楼 灵翼
内容挺好的,形式上有点乱
7楼 小硕风
这个对话的形式虽然新颖,不过好像不太适合阅读,应该可以再优化一下 ,不过支持创新,哈哈~
6楼 EvyEvy
这样叙述看起来好乱,内容倒是干货
5楼 我是维多
觉得有点混乱呢
4楼 3158167
学习了,谢谢
3楼 夏家湾人
学习了,谢谢!
2楼 雪影明月
学习了,谢谢分享
1楼 wenjunzi
请教前辈,员工离职通知期不足30天,按不足的天数收取员工离职代通知金,是否合法?谢谢!
辉昕
@wenjunzi:劳动者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单位有权要求赔偿,关于赔偿以及赔偿的金额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按不足的天数收取员工离职代通知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wenjunzi
@志昕:谢谢您的回复,太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