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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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杨某是某营养产品科技公司的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两年后,杨某向公司提出增加薪水的要求,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随即向该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两个月后,杨某找到新工作,但由于没有原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新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相关的入职手续。杨某便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扣押劳动者档案为由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和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为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杨某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案例分析】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容易出现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等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极易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
1.及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予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办理移转手续中,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3.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务派遣工遭车祸两东家均被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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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常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在2013年1月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工伤部门鉴定,其所受伤害已经达到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柒级。常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食品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公司以社会保险应由食品公司缴纳、《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为由拒绝了常某的要求。食品公司则认为常某是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拒绝了常某的要求。常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而食品公司则属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的义务。常某的社会保险本应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同时按法律规定,食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用人用工两东家都有责。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将来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按照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向常某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常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他既可以以劳务派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也可以把食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谁有偿还能力就让谁做被执行人,多了一个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常某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的设立就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工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