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员工A于2017年3月1日入职B公司,合同期限3年,自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试用期三个月,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员工A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签署了B公司提供的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B公司格式文本)。
2017年6月18日,员工A在工作中受伤,B公司垫付医疗费3万元,员工A支付医疗费2万元,B公司未认定工伤,员工A自行至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工伤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员工A以B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与诉讼,要求B公司:1. 补缴社会保险;2. 支付经济补偿金;3. 赔偿失业保险损失;4. 支付医疗费及十级工伤赔偿待遇。
就B公司而言,因是员工A自己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B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上述责任呢?
法院观点
就诉讼请求1,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员工A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就诉讼请求2,3,员工A在无证据证明是受到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的法律后果应是明知的,现员工A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员工A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理应承担无法获得失业保险的后果。
就诉讼请求4,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该项义务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得因任何协议或承诺而免除,如用人单位违反该项强制性义务,则由此导致劳动者无法享有有关社保待遇的损失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评析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要求,或者出于成本考虑,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由此产生诸多争议,结合本文案例,笔者就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失业金及工伤赔偿待遇以及注意事项简述如下,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似乎应向员工A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此案例中,因为员工A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B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苏州地区裁判思路一致,对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劳动者入职时,明确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公司应及时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等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应由劳动者结合自身原因书写,避免使用公司格式文本,以致被仲裁或法院认定为公司胁迫签订等。
(2)公司应单独签署放弃缴纳声明,避免在劳动合同中添加放弃缴纳社保的条款,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劳动合同是有期限的,仲裁或法院通常认定在放弃缴纳社保约定仅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有效,如劳动合同续签,公司忘记再次约定的,不视为劳动者同意放弃缴纳社保。
(3)因劳动者未缴纳社保的,公司可将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保费用补贴给劳动者个人,但需劳动者就收到的社保补贴签字确认,并同意如需补缴的,应返还公司的社保补贴。
(4)放弃社保缴纳声明中应有如下内容:如需补交社保的,产生的社保罚款或滞纳金由劳动者承担。
(二)员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赔偿员工失业保险损失?
按《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金。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作了相应规定,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注: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为:(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上述规定并不包括,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合同的,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作为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之一,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等情形并列,鉴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是1999年实施,尚未对应修订,如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公司应赔偿劳动者失业金损失。
然而,在本案例中,员工A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仲裁或法院认为员工A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仲裁或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另一则案例中,法院又是支持的,所以就该问题实务中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是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仍不能免除其义务,对于其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失业保险损失与工伤待遇损失性质一致,实务中,对工伤待遇损失,即使签署放弃缴纳社会的承诺,用人单位仍应全额赔偿,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推知,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失业金损失。
(三)员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医疗费及工伤待遇损失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得因任何协议或承诺而免除。如员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及工伤待遇损失。
综述,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风险远大于利益,特别是发生工伤时,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工伤赔偿均由公司承担,得不偿失。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为员工及时购买社会保险,对于那些坚持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 入职前,征求劳动者意见,是否同意购买社会保险,如不同意的,建议公司不录用;
2. 入职时,公司可以规定“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公司办理社保需要的材料”等作为公司试用期录用的条件。入职后,如不愿意缴纳的,公司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
3. 建议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以弥补劳动者发生意外可能要支付的医疗、及工伤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