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单方随意变更业务提成比例吗?
张某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业务提成条例,其中条例中有载明“本条例最终解释权为本公司,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2016年6月、9月、12月,公司连续三次以内部张贴告示的形式对原来的提成条例进行调整,涉及张某的提成比例有不同程度的降低。2017年5月,张某向某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并在离职原因陈述一栏中注明薪酬不能及时发放、公司制度不稳定,经常更改并不与利益相关人协商。此后,张某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拖欠的业务提成款。该公司不服,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双方也有签订过提成比例,表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业务提成比例,且每次调整都通知了张某,但张某在调整期内未提出异议,其对于提成比例变动是明知的,系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变更合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先从劳动合同法上看,劳动合同条款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劳动报酬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业务提成比例。若用人单位提高提成比例,劳动者又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劳动者对此予以默认;若擅自降低提成比例,并据此发放业务提成款,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提出异议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对此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从本案看,张某与该公司的业务提成条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虽条例最后载明“本条例最终解释权为本公司,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但该条款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视为无效。该公司单方面下调张某的业务提成比例属于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依法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拖欠的业务提成款。
所以,公司没有权利单方面变更提成,如有提成变更,请在双方一直同意的情况下,修订新的劳动合同,并标明提成详情,以免发生纠纷。
4楼 bluekellychen
如果提成不是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的,是依据公司的提成制度来分配的,公司有权定期修订和变更制度内容吗?变更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吗?
麒麟瞳
@bluekellychen:不管是什么制度,只要是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都需要走合法的正规的程序,包括制度修订、意见征询、答疑,制度公示与发布、制度宣贯答疑、宣贯后员工签字确认等,才可以视为一个合法的制度,如果绕过其中一个环节,公司擅自修改并发布,都可以视为无效的。
bluekellychen
@麒麟童:学习了,谢谢!
3楼 打工人啊
如果提成比例不是合同里面约定的,而只是公司公布的奖金制度呢?可以随意更改么?
2楼 Ronrole
原来还可以这样,学习了,哈哈哈啊
1楼 大倩倩l
学习了,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