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旁听人员现整理记录如下:
事项:劳资纠纷案(加班费)
时间:2012年9月13日 9:00-11:00
地点:平湖市劳动仲裁法庭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
本案争议的焦点:加班费
申请方: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方补偿加班费:7746.43元及带薪年假薪资266.8元,共计:7913.23元;
申请方提出的依据:申请方于2010年10月13日入职于被申请方工作至2012年8月15日,每周上班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且不支付加班费用;目前状况公休;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一、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二、生产工作日报表汇总的数据(2011年3月、4月、5月、6月、12月;2012年5月、6月、7月);
三、公司产品的单价表;
四、生产工作日报表的原件(2012年5月、6月、7月);
五、对工资条上的项目不认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一、存在劳动关系;
二、上班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
三、证明申请人工作的性质为计件工作性质;
四、工作的性质及工资的核算是计件核算;
五、工资条与部门工资表项目不相符。
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一、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无异议;
二、针对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生产日报表的真实性有质疑,其原因:无相关主管人员的签字及公司相关的印章;
三、申请人提供的公司产品单价表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就是计件性质;其申请人的工作性质是属于综合工时制;
四、申请人所提供的生产日报表及薪资的核算只能证明被申请方确确实实是按照劳动合同中第四条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第5条之规定: 工资具体金额按甲方《薪资管理办法》执行,但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
五、工资条上的实发薪资与工资表上的实发薪资是正确的。
被申请方提供的相关证据:
一、综合工时制备案的审批,由劳动部门认可;
二、工资表;
三、薪资管理办法;
四、关于薪资管理办法通过会议讨论签名记录;
五、薪资管理办法的公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一、申请人的岗位性质为综合工时制,被申请方是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及备案认可的;
二、工资表所证明的是被申请方全额支付申请方的薪资,包括加班费;同时也证明被申请方是按照薪资管理办法在执行;
三、薪资管理办法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注明约定,是相互对应合法的;
四、会议记录是员工代表签字认可被申请方薪资管理办法;
五、薪资管理办法在员工代表签字确认过,同时做到公示,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被申请方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有无异议:
有异议:一、劳动部门申报审批的时间不对;
二、工资表与工资条不一样;
三、工资条上该有的扣款项无体现;
四、会议记录的签名无我的签名;
五、薪资管理办法公示看过,但于执行不相符。
仲裁判决:对于双方提供的相关依据,双方都认可的有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建议庭外协调处理。
各位看后有何见解?是否从中看出什么问题?或提出您们的看法几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