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骏哥李志勇说:
在处理绩效考核结果时,强制分布法是经常使用的,站在不同角度,就有不同看法,有表扬有批评,我认为,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可能一无是处,所以,强制分布法身上背上的这些彩色,也是十分正常的了。 要正确认识它,我认为应当持辩证态度,既看到可取之处,也应看到不利的方面。以下作简要分析: 1、强制分布法是何物 如果要定义或概念强制分布法,上网或找相关的教材、资料等,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解释。我简单的理解是:要将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划分若干不同等级,必须遵守事先设定好的各等级人数比例分布。 举个极端的例子:即使全体员工每人考核结果都是满分,也要强制分到不同等级里,而不能都是优秀,一定有较差的人员,相反,如果每人考核结果都是60分以下,同样也要分不同等级,而不会都是差的,也有一定比例的优秀人员。 一般来讲,这个强制分布的比例,是遵循人类社会20/80原则。 将这个原则稍微改动一下,可能就是强制分布法的某些个比例了,比如:优良中差/ABCD/甲乙丙丁等的比例分布限定为:15:30:40:15或10:40:40:10等左右之类的。 2、强制分布法的好处 我们知道,绩效考核既与员工个人努力程度有关,又与公司有关制度、上级/同事/客户等支持度、工作本事的难易程度、考核方案本身设置的合理性有关,还与国家法规、同行竞争情况等有关。虽然考核工作在按部就班的进行,但是相关的以上情况却难以左右,随时都可能变化,而且其变化的激烈程度谁也不能全部预料,所以,对每个员工而言,其绩效考核结果就存在变数的,或者说与上期、上上期结果的可比性到底有多大,谁也确定不了。 然而,绩效考核结果,是需要与调职调薪、奖金、工资等挂钩的,如果全体员工考核结果都好、都不好、都较好,怎么办?都好时,难道都按最高的发?都不好时,都按最低的发?都较好时,都按中间某个数发? 显然都不可能,既难以控制绩效费用的支付,更难区别对待员工工作努力程度,也难激烈员工积极性。为解决这些难题,不得已的情况下,就采用强制分布法,它虽然不能绝对公平的对待考核结果和员工,但可以解决这一管理难题,相对公平的处理好绩效结果的分布。 3、强制分布法的不足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强制分布法存在以下一些不足之处: 1)挫伤员工积极性。 当某员工考核结果达到绩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某个等级时,因为强制分布法,有可能被挤到更低的等级中,在当事员工心里,一定存在难以疏解的郁闷,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工作积极性。 2)存在不当的奖励。 按照绩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等级来直接划分,可能会出现某个低等级的员工人数较多,而较高等级的人数较少时,就可能将低等级中某些员工提升到更高等级中去,那么,这些员工就能够从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中获取“不当的”利益。 3)难以体现公平性。 目前来看,多数单位强制分布法的比例,要么来源于某个理论,要么借鉴别人的优良做法,几乎没有作国内国际的区别,也难有一二三四线地区的不同对待,更没有不同行业的区分,有的更是某个比例使用N年也不调整。虽然可以用20/80这个大原则来说教员工,但这个基本原则,难道就没有随时代、地区、行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而有所微调吗?如果比例不调,或者说不是来源于自身企业对员工的深入研究基础上,那么,强制分布下的公平性就难以体现。 4、常见调整方法 如果每个员工考核结果刚好满足事先设定的强制分布各区间,那就可以不调整。然而,这种理论上的良好姻缘和匹配几乎是不会存在的,也就是说,任何一次考核结果,要满足强制分布,都需要调整,只是每次调整的繁复程度不同罢了。 一般来说,可以供调整的方法,有以下一些: 1)服从领导安排。 当出现需要调整时,公司、人资、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就会商讨调整的人数,至于具体的人员,一般由各部门和人资共同商议。作为员工,只要领导劝导的语言、方法得当,不太离谱,一般也会服从,官大一级压死人,还想继续干下去,犯不了与公司过不去。 2)轮流更换等级。 有的单位或部门,事先就会与各下属商量好,不管怎么个强制分布比例,只要今年相近似分数的员工被提高或降低等级对待了,那么明年就换成别的员工,这样轮流坐庄式的调整,其实就是考核中吃大锅饭、走过场或人情考核的存在。 3)其他。 为达到较为顺利调整的目的,在考核办法或其他管理制度中,就可能会事先规定“参考平时奖惩情况/上级评分/考勤情况等”。 5、强制分布是没办法的办法 其实,不仅是绩效考核,在其他一些行业,为更好评比出参赛者等级,也会采取一些不得已或类似于强制分布的办法。 比如:为避免过度择校,教育部门会以户口所在区域来划分,强制只能就读某些学校,虽然仍然可以通过其它途径不入这些学校,但这毕竟只是少数,而且还要通过非常规的手段,甚至要多付出一笔费用,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强制入校”的规定。 又如:某地区某年的财税收入计划达到N亿元,势必层层分解到各乡镇,甚至在财税内部还会分解到相当企业头上,也算是硬性指标或比例的。 还有:亚洲杯足球赛,进入淘汰赛的只有16支球队,6个小组前两名,再加上各组第三名中成绩最好的四支,这四支,如果它们分数相同,就要看净胜球,再相同,就要看进球数,再相同,就看相互胜率,总之,总要找相关的因素来比较,直到比出结果为止。为了满足事先设定好的名额,而不得不如此操作,这就是强制分布嘛。 其实,在各等级选举、限车牌等社会管理中,为了满足事先设定好的名额或数量,只能通过各种手段或方法来达成。所以说,强制分布法是管理中的常用方法,从来就不是绩效考核的专利。 我认为,只要竞争、管理、不公平等社会现象还存在,就一定会伴随强制分布的影子,因为它可以事先将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可能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为各种管理工作带来相对简单和便捷。
我的点评
在处理绩效考核结果时,强制分布法是经常使用的,站在不同角度,就有不同看法,有表扬有批评,我认为,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可能一无是处,所以,强制分布法身上背上的这些彩色,也是十分正常的了。 要正确认识它,我认为应当持辩证态度,既看到可取之处,也应看到不利的方面。以下作简要分析: 1、强制分布法是何物 如果要定义或概念强制分布法,上网或找相关的教材、资料等,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解释。我简单的理解是:要将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划分若干不同等级,必须遵守事先设定好的各等级人数比例分布。 举个极端的例子:即使全体员工每人考核结果都是满分,也要强制分到不同等级里,而不能都是优秀,一定有较差的人员,相反,如果每人考核结果都是60分以下,同样也要分不同等级,而不会都是差的,也有一定比例的优秀人员。 一般来讲,这个强制分布的比例,是遵循人类社会20/80原则。 将这个原则稍微改动一下,可能就是强制分布法的某些个比例了,比如:优良中差/ABCD/甲乙丙丁等的比例分布限定为:15:30:40:15或10:40:40:10等左右之类的。 2、强制分布法的好处 我们知道,绩效考核既与员工个人努力程度有关,又与公司有关制度、上级/同事/客户等支持度、工作本事的难易程度、考核方案本身设置的合理性有关,还与国家法规、同行竞争情况等有关。虽然考核工作在按部就班的进行,但是相关的以上情况却难以左右,随时都可能变化,而且其变化的激烈程度谁也不能全部预料,所以,对每个员工而言,其绩效考核结果就存在变数的,或者说与上期、上上期结果的可比性到底有多大,谁也确定不了。 然而,绩效考核结果,是需要与调职调薪、奖金、工资等挂钩的,如果全体员工考核结果都好、都不好、都较好,怎么办?都好时,难道都按最高的发?都不好时,都按最低的发?都较好时,都按中间某个数发? 显然都不可能,既难以控制绩效费用的支付,更难区别对待员工工作努力程度,也难激烈员工积极性。为解决这些难题,不得已的情况下,就采用强制分布法,它虽然不能绝对公平的对待考核结果和员工,但可以解决这一管理难题,相对公平的处理好绩效结果的分布。 3、强制分布法的不足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强制分布法存在以下一些不足之处: 1)挫伤员工积极性。 当某员工考核结果达到绩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某个等级时,因为强制分布法,有可能被挤到更低的等级中,在当事员工心里,一定存在难以疏解的郁闷,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工作积极性。 2)存在不当的奖励。 按照绩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等级来直接划分,可能会出现某个低等级的员工人数较多,而较高等级的人数较少时,就可能将低等级中某些员工提升到更高等级中去,那么,这些员工就能够从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中获取“不当的”利益。 3)难以体现公平性。 目前来看,多数单位强制分布法的比例,要么来源于某个理论,要么借鉴别人的优良做法,几乎没有作国内国际的区别,也难有一二三四线地区的不同对待,更没有不同行业的区分,有的更是某个比例使用N年也不调整。虽然可以用20/80这个大原则来说教员工,但这个基本原则,难道就没有随时代、地区、行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而有所微调吗?如果比例不调,或者说不是来源于自身企业对员工的深入研究基础上,那么,强制分布下的公平性就难以体现。 4、常见调整方法 如果每个员工考核结果刚好满足事先设定的强制分布各区间,那就可以不调整。然而,这种理论上的良好姻缘和匹配几乎是不会存在的,也就是说,任何一次考核结果,要满足强制分布,都需要调整,只是每次调整的繁复程度不同罢了。 一般来说,可以供调整的方法,有以下一些: 1)服从领导安排。 当出现需要调整时,公司、人资、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就会商讨调整的人数,至于具体的人员,一般由各部门和人资共同商议。作为员工,只要领导劝导的语言、方法得当,不太离谱,一般也会服从,官大一级压死人,还想继续干下去,犯不了与公司过不去。 2)轮流更换等级。 有的单位或部门,事先就会与各下属商量好,不管怎么个强制分布比例,只要今年相近似分数的员工被提高或降低等级对待了,那么明年就换成别的员工,这样轮流坐庄式的调整,其实就是考核中吃大锅饭、走过场或人情考核的存在。 3)其他。 为达到较为顺利调整的目的,在考核办法或其他管理制度中,就可能会事先规定“参考平时奖惩情况/上级评分/考勤情况等”。 5、强制分布是没办法的办法 其实,不仅是绩效考核,在其他一些行业,为更好评比出参赛者等级,也会采取一些不得已或类似于强制分布的办法。 比如:为避免过度择校,教育部门会以户口所在区域来划分,强制只能就读某些学校,虽然仍然可以通过其它途径不入这些学校,但这毕竟只是少数,而且还要通过非常规的手段,甚至要多付出一笔费用,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强制入校”的规定。 又如:某地区某年的财税收入计划达到N亿元,势必层层分解到各乡镇,甚至在财税内部还会分解到相当企业头上,也算是硬性指标或比例的。 还有:亚洲杯足球赛,进入淘汰赛的只有16支球队,6个小组前两名,再加上各组第三名中成绩最好的四支,这四支,如果它们分数相同,就要看净胜球,再相同,就要看进球数,再相同,就看相互胜率,总之,总要找相关的因素来比较,直到比出结果为止。为了满足事先设定好的名额,而不得不如此操作,这就是强制分布嘛。 其实,在各等级选举、限车牌等社会管理中,为了满足事先设定好的名额或数量,只能通过各种手段或方法来达成。所以说,强制分布法是管理中的常用方法,从来就不是绩效考核的专利。 我认为,只要竞争、管理、不公平等社会现象还存在,就一定会伴随强制分布的影子,因为它可以事先将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可能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为各种管理工作带来相对简单和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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