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
1.标准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一种标准工时制度最为普遍,冼律师给我们详解了标准工时制度相关知识点,那么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度呢?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统一施行的标准长度的工作时间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每天工作时间2.每周工作时间。
案例一:甲公司规定,每天工作5小时,每周工作7天。员工为此投诉到劳动局。你认为甲公司的工作时间规定合法吗?认为合法的请打111,认为不合法的请打112.
案例二:乙公司规定,每周工作5天半,周一到周五,每天8小时,早上8::0-12:00,下午14:00-18:00,周六工作半天,早上8:00-12:00,合计周工作时间44小时。你认为乙公司的工作时间规定合法吗?认为合法的请打222,认为不合法的请打223.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颁布日期:1994年2月3日,实施时间:1994年3月1日)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注意:以前施行大小周,强调的是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颁布日期:1995年3月25日,实施时间:1995年5月1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注意:标准工时制度的定义)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注意:国家层面规定了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但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两天休息日)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注意:开始施行时间以及最迟施行时间)
重点看文件名——“关于修改...”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根据复函来看,“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标准工时制度”,但司法实务中把它“看成是”标准工时制度。
严格来说,标准工时制度应该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那我们为什么要明确“标准工时制度”呢?意义在于可以判定有没有加班时间。可以从以下三个时间点来判断:
1.每天工作时间是否超过8小时?(超过一定有加班)
2.每周工作时间是否超过40小时?(超过一定有加班)
3.每周是否至少休息一天?(没有的一定有加班)
什么是工作时间?
思考一:午餐时间,是不是工作时间?
司法实务中一般作如下认定:
1.实际工作作业时间(含在工作作业期间基于生理需要的时间)。
2.作业前后的准备和整理交接时间。
3.法律视为工作时间。
那工作中如何判断工作时间呢?
1.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意志?
2.员工是否可以自由支配?
应对办法:
办法1.规定:工作时间9:00-12:00,13:00-18:00
办法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午餐时间,不属于工作期间。
控制工作时间小技巧:
对于工作强度不大,但工作时间过长的岗位,约定:
鉴于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会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可以休息,乙方的工作强度显然不大,双方同意对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乙方每日有效工作时间为 小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一)》
控制工作时间小技巧:
对于工作强度不大,但工作时间过长的岗位,约定:
鉴于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会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可以休息,乙方的工作强度显然不大,双方同意对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乙方每日有效工作时间为 X 小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一)》
思考二:朝九晚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每天工作7个小时,一周上6天半,如何不认定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