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干货】外籍员工要不要上社保?上哪些?热点问题集合
在前面的一篇有关歪果仁社保的文章,本人向各位丢去了一系列法律条文证明要给歪果仁上社保,并且歪果仁也拥有闪闪亮亮的社保卡~以及用人单位和外国员工有争议时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接下来是有关外国员工社保的热点问题,供大家参考或学习~
1、外籍人员上社保是强制的吗?
是强制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于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华合法持证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公司已经每年为外籍人员(非德籍、韩籍)购买了外资保险公司的养老等保险,还要上社保吗?
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应该是商业养老保险,和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本质不一样,社会保险是强制的,确保基本保障;而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人身险,在自身需求基础上的补充及个性化提升。
3、外籍人员在华期间的保险在离开中国后能够支取出来吗?
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外籍人员要不要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士。若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员以及按照规定分别办理了XXX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原《XXX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在XXX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人员公积金办理方式原则上应当与其劳动关系保持一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账户封存、账户转移、发生购房、自住住房的房租或物业费等住房消费办理公积金提取及公积金涉税事宜等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人员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将另行制定。
5、外籍员工参保的险种有哪些?
同国内员工一样,但根据我国与德国、韩国的两个双边协定,德国公民和韩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提供相应参保证明,可以分别不参加失业保险(德国)和基本养老保险(德国、韩国),但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险和工伤保险。
6、社保待遇如何落实?
依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的外国人,在享受社保待遇方面,同于我国公民。依法参保后,社保机构将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保卡。
但由于外籍员工的身份和用工审批手续的特殊性,在养老保险、生育险和失业险的享受上,又存在一定的问题。相信随着此类问题的不断涌现,我国会逐步完善相关的规定。
一些特殊情况下,社保待遇的落实问题:
①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②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③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④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7、不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attention!attention! attention!)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同样,有权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监督以保护其权益。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未为外籍员工依法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将承担限期缴纳、支付滞纳金及上缴罚款的责任。
8、企业HR该怎么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社保部门可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社保部门将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将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HR应与这些国家(目前,韩国、德国)的员工在劳动协议中明确约定,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和责任。
HR应当了解,其他依法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和责任同于国内员工,出现违法情形,外籍员工亦有权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监督以保护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