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因由:
2014年刘某在公司的某楼盘购买一套商品房,2016年初公司在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交付给业主使用,给予收楼的业主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作为补偿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018年中,刘某多次向公司投诉,寻求拿回销售部杨经理收取的物业维修基金、办证费和契税共计8069元,而公司以没有收到销售经理上缴该款项且刘某没有相应的收据为由拒绝与刘某进行协商解决,并向告知刘某,此行为属于私自性质。2019年初,刘某通过民间代理找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逾期交付使用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要求赔偿物业维修基金、办证费和契税等共计8万元。开庭后,双方在庭上愿意庭后进行和解。
2019年4月29日,刘某主动到公司与我进行条件谈判。
刘某因多次与公司进行协商寻求解决,但均被拒绝,在情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斗气现象,在谈判过程中,热情并不高涨,抱着反正已经起诉,谈判结果如何并非影响自己的获得的赔偿。
刘某已经熟知我的办公室,所以直接进入了我的办公室,坐在我办公桌前的座椅。我从他的行动已经明确的感受到,他此次来是抱着强势的态度,基于此,我估计今天的谈判是不会得出结果的。
为了稳定其情绪,我亲自给他倒了一杯茶,将风扇的吹风角度调整到能同时吹向他和我。首先还是由我先行出声,个人认为,我的主场,我要主动,不能让谈判现场的气氛过于冷淡。
我:刘生,我和你私底下是没有任何的矛盾,只是我的工作性质决定我为公司负责,所以我们只有工作上的矛盾,而非私人恩怨,我下班了可以请你到外面饮杯饲料或吃顿饭都没有问题,见面多次,也算得上是熟人了。
刘:对,对,对。我也明白,此次也是我和公司的问题,不是我和你之间的问题,我也是打工,也是个管理者,我明白你的难处。
我顺着刘某的回答进行了一点点的拉家常,目的也是将他对于我或公司的戒心降低甚至放下。
我:刘生,你也是管理人员,在哪里做老板,经营什么发财?
刘:我在安徽那边,也是个打工的,做个小小的打杂工。
我:刘总你真是谦虚,在什么企业上班?
刘:什么总,只是在国企上班,带个小队伍。
我:国企好吖,不像我在私人企业,工资待遇和福利都低得可怜。
刘:在国企请个假都难,像这次起诉和之前,每次回来这里得请三天以上的假期,我都烦死了。
我:你们不用请假吧,国企不是有探亲假吗?像我弟弟也是国企的,每年可以休一个月的探亲假,可以慢慢把事情处理好。
我从上面的对话中得到的信息是:刘生是国企工作的人员,还是个应该是组长类的管理人员,最重要的是,他每次回来都是请假,而且已经请过多次,对此感到相当厌烦。
既然双方都谈得越来越融洽了,也不能就此断掉,为了谈判能顺利过渡到主题,只能将拉家常的话继续谈下去,令自己能得到更加多的信息,对我们谈判会更有利。
刘:因工作任务需要,探亲假很难申请,就像2016年之后,你们多次向我邮寄书面《收楼通知书》,因工作性质,我住的地方也经常更换,而我因公司派我到国外工作,我也不可能用我国内的电话,所以到2018年才收到你们物管的电话通知我收楼,要不然我也不知道已经可以收楼了。
我:刘生,如果你更换电话或更换地址,你是有义务要书面通知我公司,要不然,我所有的通知只要通过邮寄,无论你能否收到,在法律上视为已经通知送达。这个是法律方面的规定。
刘:你们邮寄了,也退了回来,我也没有收到电话的通知,怎么能视为送达呢?
我:我们按照你当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的法定地址和法定的通讯电话号码写在快递单上,未能通知到你是因你个人原因造成,但在法律的角度,视为我公司已经送达。
在以上的通话,我得到的信息是:1、他已经搬过家,已经不在身份证上的通讯地址是居住;2、他出国工作两年多,已经更换了电话号码或是原来使用的电话号码已经暂停使用;3、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掌握不深,只是根据常理进行推理(其实我公司为节约成本所邮寄的只是挂号信,上面没有写他的通讯电话,只是唬他而已);4、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的条款认真地阅读过。
由此,我使用我的长处去与其进行谈判,我选择在法律方面对他进行辗压,打击其谈判的自信心,从而在心理上对我所提出的观点进行认同。
我:好的,刘生,我们不必要对此进行争辩,你可以请教律师或查阅《民法通则》,足以证明是法律明确规定。
刘:你公司的杨经理收取我的物业维修基金、办证费和契税共计8069元,另外她私自收取我的加速办证费10000元,当时她是你们的员工,代表你们公司,收取的费用,不管她有没有交回你们公司,但我是实实在在地交的真金白银,理当由你们公司负责任。
我:你所提出的费用均是代缴费用,特别是加速办证费,我公司从来没有此项收费,更加属于你与杨经理之间私自操作,更是违反政府办事流程的,属于违法行为,我公司更不会有类似于此的收费项目。
刘:我有加速办证费10000元的转账给杨经理的记录和她的聊天记录,反正她是你公司的员工,代表你们公司,应该由你们公司负责。
我:当时她是我公司员工没有错,你作为成年人,应该具有能判别出收费是否合理合法的能力,而且你的转账记录是转到她的私人账户,更能说明并非代表公司行为,只是你和她的私自行为,是不可能让公司负这个责任。
刘:就算这10000元不是由你公司负责,但这8069元应该有你公司负责,毕竟这是她作为你公司的员工所收的费用,当时是包含于总房款,这个钱也是代表你们公司所收取的。
从以上的对话可以看到,已经由拉家常过度进入真刀真枪的谈判。从以上信息,我得到的信息是:1、加速办证费10000元他的确有与杨经理进行私下协商,刘生自己也已经明确,只是谈判前的炮灰,已经预计没有什么说服力,只是作为谈判桌上令对方误解成为让出一小步的错觉;2、办证费等8069元才是隐藏于加速办证费的必争条件;3、只有转账记录;4、办证费等8069元包含于房款,没有相关收据或发票证明;5、未谈违约交付赔付,先谈办证费等8069元他认为他有着必胜把握,想从此处胜利从而在谈违约交付赔付时打基础,在战略上占先机;6、刘生的工作性质与谈判技巧和知识也有一定涉及。
正因为上面的第6点的判断,给予了我启发,同时我也有点斗气,想与刘生对谈判的知识技巧上进行直接面对面发生对碰,不服输的心理让我做出了这个决定。
我:如果你这样认为,请你到公安机关报案,这是她欺骗了你,私自侵吞你的个人财产,属于刑事罪,自有公安机关为你追讨回相关的损失。
刘生:她作为你公司员工,代表你们公司,侵吞的是你们公司的财产,但你不能将此损失转嫁于我们业主身上。
我:作为公司,所有收款是有凭有证,不会用口头答应的形式进行收款,而且,你作为消费者,理性消费,消费后保管相关的消费凭证是最基本的要求, 否则,你有何凭证与售卖者进行理论?举个例子:我在国美电器购买了个电饭煲,但我当时买了就离开了,因当时与销售经理较熟悉,所以没有要发票和收据,没使用到半年,我的电饭煲就坏了,我找到原熟悉的经理,告知已经离职,让我直接去国美售后报务中心报修。结果,就因我当初没开发票和收据,所以拒绝给我提供服务。所以,我作为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疏忽大意负责。
刘:当时你公司的销售部杨经理说包含于房款,不用再开收据,而且我当时买楼也是相信你们这么大的家公司。现在你们公司说不负责任,她作为你们公司的员工,她错误的引导我们,我们只有选择相信,现在你们公司一句话说不负责任,我们的损失就是几千元钱,我们打工的不容易,现在总共一万八千多元,要多久才能挣到这个钱?你们公司要我们业主着想。
从以上对话我已经明确感觉到,他在法律方面已经完全地被我辗压,已经严重的打击到他的谈判自信心,而且他开始服软的趋势,在此情况下,我当然要趁热打铁,打蛇随梗上,以期一鼓作气地拿下违约交付赔付这个最后的桥头堡。得到的信息:1、刘生的信心受到我专业知识的打击;2、从法律上,他只能被我忽悠;3、举了个例的说服力比任何的法律更让他能理解,只因他并不深谙法律;4、我已经成功令刘生形成了个人行为并不一定就代表公司行为的先入为主的主观意识。
我:刘生如果觉得损失了,你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立案侦查,有可能追回你的8069元损失。但是,据我了解,公安机关对于此类经济犯罪类案件的立案有一定的标准,而你的金额肯定未达到立案侦查标准,相信不会给予你立案处理。如果你不信可以直接致电你律师进行咨询。
刘生果然中了我的圈套,直接致电律师进行了求证,得到了认同我的说法,对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更加认同。同时为我谈判时提出的解决方案作了铺垫。
我:刘生,我们想和解,就是达到你的赔偿目的,而你起诉我,相信不一定会得到法院法官的支持,我们也明白,你是有损失,我公司的体谅大家在外工作挣钱不容易,所以在补偿你的损失。。。。。。
刘生当即就打断了我的未说完的话:对,看你公司怎么赔偿我的损失。
我:我们先把你的8069元和10000元所谓损失撇开,谈一谈违约交付使用的赔偿。
刘:你们公司有什么赔偿方案?
以上对话的作用:1、引导刘生向我的谈判方向,让我主动性领先于他;2、将损失混为一谈,缩短谈判时间。
我:刘生,饮杯茶。
我:既然刘生来与我公司进行协商和解,想当然会带着解决方案来,不如让我先听一听你的方案,我作为打工者,需要将我认为的合理方案再向公司进行汇报申请。
刘:你公司有什么赔偿方案?
我:这样吧,我给你两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作为补偿你的损失,毕竟你已经收楼,房产证也已经给你办好了,其实在交付使用方面你是没有什么实际上的经济损失。
刘:按照合同约定,你逾期交付使用应按合同的约定条款给予我赔偿,我的律师计算过是7万多元,你就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给我即可以了。
以上对话可以得出结论:1、刘生希望按照合同约定理赔;2、刘生在对待提出和解方案提出的是最为保守的赔偿方案。
由此判断我必需在法律方面对刘生再次进行辗压,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一定的认证。否则,此情此景谁也无法说服谁,也就无法得出最终的谈判结果。
我:如果你认向法院提出的诉求会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你严格要求开发商根据合同约定赔付,哪里需要协商解决?
刘:按合同约定取得应有的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我们协商解决最多少一点点,不可能降低太多,何况我已经在购房时就损失了18069元。
我:你对应回你所购得的商品房,以前购买时是3000多元每平方,现在的市场价是6500元左右的房价,其实,你将房产出手已经番了一番,已经赚到钱。
我:刚才我们才说完将你那18069元撇开,你又混为一谈,哪我们兜兜转转又将协商回到了原点,那还怎么谈?
刘:好,我们就谈违约交付赔偿,我最少要4万元赔偿现金并将我已经购买的摩托车位要求公司原价回购。
谈判到这里,基本上已经摸底得到刘生的谈判的肯定能接受的方案,剩下的谈判就是在他的方案上大刀阔斧地砍到最低。我选择的方向还是从法律方面理性分析给刘生清楚法院对所提供的证据支持力度和审判的法理。先从证据入手进行打压减少一部分。
我:根据我们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我们在2016年已经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这份文件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文件,对相关法律不熟悉者极容易与竣工验收备案混淆,作用也是混淆刘生的视听),所以无论你是否收楼,在我符合交付使用,并通过书面通知你,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成,至于你个人原因不收楼,没有理由让我们公司埋单,即使让法院判决,也是会支持我们的辩论。还是考虑你个人的实际损失,才协商补偿你的损失。
刘生对我以上的话进行很多没有根据的辩驳,但均被我按法理进行了说服,因前文的内容有相同或相似,以此省略3000字。
刘:我的实际损失18069元和违约交付赔偿最低要求是15000元,我作出了最大的让步,你公司还是不认同,干脆就没有必要再谈下去了。
已经谈判到此,我个人觉得已经没有再度压缩赔偿的空间,但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必须要利益最大化,所以我在后面叙述中使用了小小的计谋,让双方的条件没有达成,让刘生回去考虑。从以上内容我得出结论:1、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刘生哪怕是让步,还是极力想促成今天的和解条件;2、刘生已经开始认同我个人魅力,而非公司给予的条件(提供给予我与他计算经济账的前置条件了);3、深切明确刘生就一个法律方面的小白。
我:刘生,我也想解决问题,我希望我们能协商达成一致,但我根据案例及我跟了老板接近十年时间得出,公司给予的条件是5000元的赔偿,我再尽力帮你向老板争取原价12000回购摩托车车位。如果你能接受此条件,我马上致电公司老板帮你争取。
刘:不可能,如果只赔偿5000元,我连最基本的办证费等8069元都没有得回来,你站在我的角度,你会同意吗?你真的要为我着想,别让我损失太大。
我:刘生,你的办证费8069元又再度与我混为一谈,你个人的损失不能直接转嫁到公司的头上,那不变成了公司的损失吗?还是那个建议,到公安立案侦查,如果侦查破案,公安会直接让你去领回你的损失。况且摩托车车位问题站在公司的角度分析,只有买出去才有现金流,如果没有买出去,只是一个概念,没有实际意义,相当于直接损失。建议你自己处理摩托车车位,我增加1000元补偿款。
前文中刘生多次提及赔偿,而我在说话只是补偿,一字之差的两个词语是有少少差别的呢,在此科普一下赔偿款与补偿款之间的差别:
补偿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而做的填补性规定,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对承担补偿责任的个体并不进行否定性评价,通俗点说就是你没做错,但是为了公平,多少给人家受害人补偿点。
而赔偿则是法律为了惩罚责任人而进行的惩罚性规定,目的不仅是填补受害人损失,更侧重惩罚责任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体进行否定性评价。通俗点讲,就是你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通过要求你赔偿,让你以后不敢再犯。
由此可见赔偿责任比补偿责任更重。补偿责任小于等于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往往超过受害人的损失。
刘:我房子也准备出售,接手人不愿意接受摩托车车位,所以我要个摩托车车位也没有用,我整个家庭已经搬到安徽,已经在哪里边购买了房屋。这个摩托车车位要原价回购是此次协商解决的前置条件。
我:刘生真识计算,总是意图将损失转嫁给公司。既然你计算经济账,那我也与你计算一下经济账,你每次一来一回的车费、食宿和请假扣除的工资,你有没有计算过多少呢?
刘:我就是计算过才与你公司协商,我每回来一次要花费3000元左右,请假还要扣工资,都是想尽快解决,安心工作还比你赔偿的一两万元好得多。
我:你能如此想就正确,我也想达成,但你的条件很难得到公司老板的认同,我建议你再降低一点你的标准。
我:要不这样,既然刘生你也认同,我请示下我们老板,如果他同意,我们有可能协商解决,但我请示一次,如果他不认同,基本上我们就已经没有再谈的必要了,因为我们老板是说一不二的人,说出来的条件就不会再更改。
刘生:那没有办法谈下去了。那你还是请示下你们老板吧。
谈判到此,已经明确觉得,我已经对补偿费没有办法压缩,所以,我借机上洗手间,给老板打了个电话,进行了初步的汇报,并提出我的解决方案:一会我当着他的面给他打电话时,让他说车位原价回购让他不同意,因为这是公司的实在的经济损失,15000元的补偿只能给8000元。打了个共通。
回到办公室,我又给刘生加了杯茶,以增加互相好感。我当差刘生的面拿电话,并翻找通讯录拨通老板的电话,并将协商条件进行明晰的汇报申请,得到的当然是我提供给老板的方案,我的方案只是由老板口中说出,更具有公信力及执行力而已。
在2019年4月29日这次的谈判只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但并没有达成协商一致,刘生按老板提出的条件回去考虑,让我帮忙说服老板原价回购摩托车位,我只能说我尽力。
次日致电给我,说无法接受我的和解条件让法院判决。
于2019年5月1日上午再次致电给我,愿意和解,但必须回购摩托车车位,让我说服老板。
2019年5月1日下午我回复刘生已经同意,和解协商正式成一致,当天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但适逢法院放假,延后三天向法院撤诉。
经过长时间的斗勇斗智,按照法院判决,预计公司需要赔偿四至五万元,外加有记录的杨经理私自收取的款项共计约七万元,通过此次谈判,只补偿了8000元和少卖了一个摩托车车位(12000元),算是取得了较大的胜利。(题外:我半年的工资已经足够支付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