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在员工入职后发现该员工虚构工作经历,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某集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商务经理,面试过程中,周某向该集团提交了曾在同行业多家企业担任商务主管或经理等职务的工作履历表。该集团对周某以往的工作经历非常满意,通过面试后决定聘用周某,并且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的岗位是商务经理,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商务管理工作。
周某在该集团工作一个月后,该集团副总发现周某的工作能力很一般,有些本职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遂对周某的以往工作经历产生怀疑,随后集团对周某做了背景调查,经调查发现周某所自述的在多家企业担任过商务主管或经理的经历严重与事实情况不符。为避免周某继续工作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该集团当即以周某简历欺诈为由,做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并以正式解聘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周某。周某不认可该集团的决定,认为自己通过考核录用的,能力不能在短时间内表现与过往的工作经历无关联,解除劳动合同无凭无据,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评析】
周某虚构工作经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条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那么,如何认定这里的“欺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周某为了达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向公司虚构以往在多个用人单位担任过销售主管,公司正是基于该书面说明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周某的这种做法显然属欺诈行为。
所以,周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周某的欺诈行为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无效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周某和公司来确认。
公司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案中,因周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
HR在日常工作中如何预防员工“虚构工作经历”?
1、让员工签名确认自己提供的相关资质和各种信息的真实性,并严格审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规避出现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2、以《承诺书》的形式,要求劳动者承诺告知的内容的真实性。
3、设置好《入职登记表》,表格中列明员工以往工作经历,要求员工如实填写,不得欺骗并且让员工签名确认。公司应将《入职登记表》及员工的《工作简历》等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妥善管理和保存,一旦发现员工有欺诈行为,就可以作为证据予以处理。
4、对于拟聘用的重要岗位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对拟入职员工进行背景调查,而不是一味地相信员工自己的陈述。
通常情况下,雇前背景调查一般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但缺点是成本低、个人主观感受较多,调查结果不够严谨客观。也有企业委托猎头公司,但部分猎头因与候选人利益一致,常常会帮助候选人做一些“技术包装”来匹配到HR,雇佣风险也随之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很多企业会通过第三方背景调查机构,来降低雇佣风险。八方锦程作为专业的第三方背景调查机构,与员工录用与否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并且区别于一般HR的背调方式。八方锦程雇前背景调查会通过上级、下级、同级、HR360度证明人访谈,且所有证明人需通过核实,根据访谈内容进行科学、严谨的逻辑对比,重复验证。八方锦程能根据企业需求,通过身份信息核实、教育背景核实、不良记录核实、商业利益冲突、个人诉讼与信用风险查询等20多个调查项目近百个调查维度的不同组合,涵盖企业招募中的各级职能,调查报告能做到专业、态度中立及客观,为企业方的招聘决策助力。
在现场职场,求职者对自己过往的工作经历包装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求职者为了快速获得收入更高的职位,抱着侥幸的心理,虚构工作经历。即使在企业严格的招聘流程中,HR识破虚构工作经历的概率很大,但仍有一小部分求职者成功被录取。但“虚构工作经历”这一行为,这不仅体现了求职者的信用问题,也能看出求职者的人品问题,一旦“东窗事发”,到头来,恶果还是得求职者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