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八相信在不影响正职工作的情况下,“8小时以外求发展”的兼职,大有人在。但小八也相信很多候选人在应聘正职时,会自觉做到先离职再入职,只与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当然,难免会有一小部分“小心机”的候选人,在新公司录用时,却同时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并存在劳动关系,企图为自身获得更多的利益。
这样的“脚踏两条船”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企业要怎样做,才能规避此类雇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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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黄某入职某保险公司半个月,面试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上最后一份工作结束时间是2018年2月底,期间有长达半年的“空白期”,黄某对面试官解释为:对于中间的6个月,是上一份工作离职后在帮朋友做一点事所以就没在意。面试后,该保险公司觉得黄某符合该招聘岗位,没做背景调查便录用。入职的时候黄某没有提交离职证明,解释为离职的时候前公司未开具,HR后续没有跟进。直到黄某前单位M公司“找上门”才知道:原来黄某在半年多的空白期,入职了M公司,到现在离职手续一直没办,且有账务没有结清,M公司多次联系黄某,黄某一直消极处理,M公司通过行业内多方打听才找到黄某,并要求该保险公司协助处理。
【分析】
此案例中,黄某未解除劳动合同便入职该保险公司,会有什么风险?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在《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是否能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根据规定,候选人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于“严重”的定义,小八建议企业应该做出量化、细化的规定。)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防范】
HR如何避免候选人出现“脚踏两条船”的风险?图源:网络首先,新用人单位会主动要求候选人提供之前的工作经历及相关离职证明;二是通过声明、约定等方式,要求候选人保证其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三是对候选人的工作经历作适当的了解和背景调查。
——背景调查——
背景调查,是企业对候选人的履历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的过程。
通过背景调查,一方面,可以对该候选人是否与前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核实;另一方面,可对候选人的综合素质是否适合现在岗位等情况进行了解。
企业可以选择自行进行背景调查,或委托给第三方背调公司。相较于自行背调,很多企业选择委托第三方背调公司,信息来源渠道多,方法多,结果也相对更加客观公正。
作为第三方背景调查公司,以行业、职位划分为基础,八方锦程可以依托360度全面覆盖的科学访谈模型,合理定制化设计访谈证明人问题,通过对候选人上级、下级、同级、HR360度证明人进行访谈。此外,任、离职时间调查,是工作履历核实的其中一个维度,我们核实候选人工作履历包括但不限于:职位职级、离职原因、竞业限制、劳动纠纷等情况,帮助雇主甄选到“对”的候选人。
对于企业来说,聘用双重劳动关系人员如果管理得当,企业也会降低一定的用工成本;但处理不好,企业则可能面临着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为候选人的失信行为“买单”。
小八建议,企业在聘用一位候选人之前,应该通过面试和雇前背景调查来做好对候选人工作履历的识别及甄选,避免对企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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