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举措是继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社区化生鲜零售平台“盒马”与多家餐饮企业达成暂时性“员工共享”的合作后,零售业向餐饮酒店业抛出的又一橄榄枝。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了餐饮业致命一击,而高昂的人力成本更是让餐饮业雪上加霜,即使企业在困难时期,员工的工资也是要照发的,而疫情造成的影响究竟要持续多久,没人知道。
与餐饮业员工“过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零售业员工的“供不应求”。很多劳动者像往年一样,在春节期间选择了回家过年,但是疫情的爆发让很多人被隔离在老家,或者由于交通限制,短期内无法返岗。由于线上生鲜零售平台、商超零售与餐饮酒店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很多岗位对员工技能要求不是很高,因此,平时看起来没有什么交集的业态在短时间内达成“默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共享员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餐饮业由于员工过剩造成的巨大压力,也解决了零售业激增的人员需求。但是,在正面肯定这一利好消息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共享员工”这一被倒逼出来的模式也存在很多用人单位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1.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隶属关系、管理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者向“新东家”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接手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否意味着劳动者与“新东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和“老东家”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处于中止履行的状态?中止履行期间老东家如何支付工资?
我们的建议:由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员工各方之间分别签订协议,明确上述问题,并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由于上述的有些问题即使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不同的声音的,所以在合作伊始就做明确的约定显得尤为重要。各方认可的协议内容即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日后发生纠纷,也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比如配送员,由于存在不同的服务形式,企业可以考虑与其签署《劳务协议》,以降低用工风险。
2.劳动者无法胜任新工作怎么办?
虽然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劳动者的整体要求相对较低,但是毕竟是不同行业,而且基本没有给劳动者对新的工作内容提供培训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比较简单的工作,劳动者是可能发生无法胜任的情况的。
我们的建议:尽可能的进行高效实用的培训,在协议中明确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3.餐饮企业需要开工,劳动者拒绝返岗怎么办?
如果疫情得到控制,餐饮企业需要开工,这时候如果员工还在别的企业“共享”,不能及时到位势必也会给企业带来影响,因此,对于疫情过去后的员工召回问题,餐饮企业需要未雨绸缪。
我们的建议:如果劳动者“变心”了,给新东家干得顺风顺水,不想回去了,老东家也只能望洋兴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证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获得补偿或者追究劳动者责任的权利。但是,餐饮企业可以考虑在与零售企业签署的协议中增加相关的内容,如约定:若零售企业在合同期满后留用劳动者,应给予餐饮企业一定的补偿。毕竟招聘也是要成本的,如果确实是讲共赢、懂合作的企业,应该是不会在这个时候落井下石的。同时,建议餐饮企业对复工日期有预判,尽量提前通知员工返岗,以便各方做好工作交接。
除了上述问题,疫情下的“共享员工”还要面临如何做好防护、保证员工安全以及优化服务流程、减少接触的问题。当然,用工的“稳定”与“灵活”本来就是一对天敌,况且“共享员工”已经是特殊时期下的特殊产物,现行的法律法规很难对这一新生事物进行更多的规范,法律的制定需要时间,而社会的发展从不会停止。困则思变,毕竟,在这个冬天,更多的企业面临的是如何活下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