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财务部门某员工工作能力较差,工作效率低且经常出现错误,公司打算解雇,但与员工没有协商成功,请问我公司能否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现行规定,除医疗期、工伤、“三期”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群体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外,其他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前提下,可在满足如下三个步骤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1步:需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第一次);
◾第2步:需证明已为员工安排了合理的调岗或培训;
◾第3步:需再一次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第二次)。
对于不能胜任员工,劳动合同法中虽给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但也相应设置了严苛的举证责任和程序要求。实务中,如希望合法解除不能胜任员工的,我们建议用人单位:
一、明确员工胜任与否的判断标准(可用于证明员工两次不胜任工作),具体而言:
1)制定合法、合理、可操作的考核制度并经民主程序通过:制度中明确考核结果与情节严重程度、员工异议申诉权等,建议考核标准尽量客观、量化并具备可衡量性(如新增客户数、销售增长率等),减少主观性考核标准。需要提醒的是,仅以“末位淘汰”方式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2)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及要求,并在员工入职时签字确认;
3)考核过程及结果书面化、表单化,并妥善保存原件;
4)考核结果经员工签字认可,如实践中无法获得员工签字认可的,建议表单中明确员工可提起书面申诉的异议期,并明确期满员工无异议的视为认可考核结果。
二、可考虑对不能胜任员工执行绩效改进计划,具体需注意:
1)明确员工是因不能胜任才被要求执行绩效改进计划并设置合理时限;
2)计划中应包含调岗或专项培训事宜,关于培训应明确为不能胜任专项培训,同时明确培训后将再次施行考核以及再次考核不合格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3)如上述1款所述,改进过程及结果同样应书面化、表单化,并要求员工签字认可。
对于不胜任员工,实务中亦可结合实际情况权衡转换为违纪解除处理,且全过程均应注意保留相关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