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员工严重违纪的行为,实质上可细分为“违”和“纪”两方面:
1.“纪”,即规章制度,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先应具有相关规章制度,且对何为“严重违纪”已明确规定,具体需满足如下实体内容及程序方面要求:
1)内容应合法:这是制度生效的前提条件,不仅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应符合当地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规定;如果制度违法,则员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2)内容应合理:举例而言,制度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较为合理,但如规定“旷工半天即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被认定为过于严苛;
3)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需对何为“严重”、“重大损失”等具体量化,如规定“损失金额达5000元及以上的为重大损失”等,另一方面,应对员工违纪行为和处罚进行具体规定,在规章制度的“惩罚”部分尽可能完善的列举相关行为;
4)程序上应经过民主程序并告知员工: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职工大会表决表、培训记录、员工签收单等。
2.“违”,即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事实,注意保留诸如员工提交的虚假病假单、打架监控录像、检讨书或违纪面谈表等证据。相对而言,如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雇医疗期、工伤、“三期”等特殊群体员工的,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
3. 另外,应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的合法性:需书面形式通知(可以EMS结合邮件、短信等方式)员工本人及工会(用人单位无工会的通知上一级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