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较多企业因控制经营成本、利润压缩等原因裁减一定数量的员工,经济性裁员需满足法定的实质条件与程序性要求方可实施,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具体而言:
1.实质条件
企业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法定经济性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实践中一般以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书为准;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原则上需要提交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等作为证明经营亏损的依据;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该种情形下需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的方可裁减,如未经变更就直接裁员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一般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如远距离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
2. 程序条件
1)人数要求:裁减人员需达到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实践中,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前述标准的,需单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裁员行为违法,该种情况下建议可以协商解除方式操作;
2)提前说明: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择一即可),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需注意的是,如无工会须向“全体职工”说明而非“职工代表”,同时应注意保留提前说明的证据(如公开信、公告、大会记录或大会录音录像等),以免后续纠纷。另外,此处仅“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即可,对其意见并非必须采纳;
3)报告程序: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仅履行报告程序即可,无需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同理,应当保留通知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据(如EMS快递面单及签收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