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为由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需要注意(以上海市为例):
1.医疗期的长短
员工入职第1年,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但是,如员工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协商延长医疗期,延长的与法定的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瘫痪等)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亦应适当延长医疗期。
2.医疗期满的计算方法
上海市目前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为:自员工入职之日起病休时间累计计算,每满20.83个工作日,视为满一个月医疗期;累计超过其应享有的医疗期月数的,则医疗期届满。
3.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满足的条件
企业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需满足如下三个步骤:
◾第1步:需证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第1次);
◾第2步:需证明已为员工安排了合理的调岗;
◾第3步:需证明员工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第2次)。
同时需注意,工伤、三期员工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群体不得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
4.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支付的费用
1)代通知金(如提前30日通知员工合同解除事宜的,则无需支付):标准为解除前一个月员工本人工资;
2)经济补偿金N:计算基数为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员工平均应发工资(上海市计算时剔除加班工资),同时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不超过上海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员工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员工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且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