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则与劳动仲裁有关的新闻令人感到新奇和气愤,成都王女士劳动仲裁胜诉之后,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受用人单位的赔偿款项时,对方竟送来了两编织袋一元纸币。在我看来,这根本不是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文书的诚信履行,这根本就是对王女士的公然刁难和羞辱。
简单了解一下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据王女士介绍:2019年9月12日,她入职该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约定月工资2800元,试用期三个月,但公司却在11月1日才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写的也是11月1日,而非真实入职时间9月12日,在职期间,公司也未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
11月25日,王女士给公司发送一封离职信,信中称因为公司不与她(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缴纳社保,因此她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12月5日本来是王女士的发薪日,她没有收到工资,于是提出仲裁。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这家公司向王女士支付19年10月12日至19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0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00元,补发工资2060元,共计5262元。
这本来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不签劳动合同,两个月后补签,合同日期从补签日开始计算,期间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愤而离职,仲裁裁决补发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等,简直就是新入职员工劳动争议一个公式化的维权内容与过程。
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照理说不至于激起用人单位如此大的怒气,你不给员工签合同上保险本来就是你的错,被员工投诉、仲裁都是正常的,是你理亏在先,人家正当维权。这家公司老板不知道为什么如此动怒,找了两大编织袋一元纸币去刁难和羞辱自己曾经的员工。在今天电子支付、银行卡支付等非现金往来已经非常普遍的时代,想要弄来两大编织袋一元纸币实非易事,这家公司应该也是废了好大的力气。看来这个公司老板的性格也偏执到一定程度了。
新闻报道里说是双方约定一起到劳动仲裁委当面履行这个金钱给付义务的,我想,当这家公司的人提着两大袋一元纸币出现在人们眼前时,大家一定都被惊呆了。王女士也懵了,她一定很无助,不知道怎么办好,她最后选择的是坐下来默默的数钱,想起她数钱时伤心无奈的心情,我都替她难受。
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思考此事,我认为,王女士根本没必要委屈地接受这两袋一元纸币,理由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这样做,不是在诚意履行仲裁裁决书,其本质上就是以履行仲裁裁决之名来羞辱曾经为企业流过汗水、付出劳动的员工。王女士面对用人单位如此欺人太甚的做法,完全可以严辞拒绝,不受嗟来之食。
第二、法律裁决文书履行义务一方应该诚信履行,保证履行义务不能给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代价或负担,清点这两大袋子纸币据说花费了4个多小时,这样的工作量不需要花费人力吗?没有经济价值吗?你去大街上随便喊一个人给你干这活儿,你喊的来吗?但你要愿意出200元雇人给你数钱,应该是能雇的来的。所以这个清点工作是有其经济价值的,王女士作为胜诉方凭什么自行承担呢?所以她完全能够以不愿自行清点为理由拒收。
第三、这个现场给付现金的程序并不是法定必经程序,应该是裁决书已经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之后仲裁庭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主动促成双方现场给付以便彻底了结争议。王女士有权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这个程序,公司方如果提出三更半夜在某处交接,王女士也必须同意吗?所以王女士接受这笔款项完全可以根据对方的态度和自己方便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来决定如何接受款项。决不会因为正当拒绝对方刁难、羞辱行为而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王女士可以充分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规则。
第四、王女士可以先拒绝接受这两袋零钱,等仲裁裁决生效后,立即去法院申请强行执行,顺便也看看公司方敢不敢也提着两大编织袋一元纸币去给法院出难题。
曾经有这样一个被执行人恶意履行判决案例:
李某与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两级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判令:朱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李某定金人民币4300元。
终审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朱某未主动履行义务,2006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支付了人民币1,000元后,故意将所有余款兑换成1角面值的硬币,共装了整整3个蛇皮袋和2个奶粉罐,重量达75公斤。执行法院委托中国工商银行静安区支行对上述硬币进行清点,共花费清点费用人民币317元。
此案中被执行人恶意兑换1角硬币的行为在动机上具有妨碍执行的故意,在结果上使得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遇到障碍,故此,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七)项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认定被执行人朱某的行为构成以其他方式妨碍执行的行为,酌情对其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上海法院网)这个案例的处理结果我认为是公正和恰当的,这种恶意对抗法律,刁难羞辱对方当事人的做法如果法律没有办法管束,就是法律本身的悲哀了。
据报道王女士还是先给单位打了收条,公司的人走了,她自己在那默默的数钱,由这个细节看出王女士应该是个比较实在的人,王女士先打收条再数钱的做法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被动,据说钱数还不对。这个事件非常令人气愤,这家公司的恶劣行为表面上是刁难羞辱了王女士,实则是把自己的丑恶与阴暗通过互联网展现给全国网民,让自己受到了更大的羞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