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虽可以擦边,但还是合情更好
首先,对于加班基数的问题,我们应知道一个概念:
那就是在国家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工资的项目中,哪些项目是必须要列为加班基数的。
因此,在实际的劳资中,对于此基数,有的地区有较为清晰的规定。有的却还是依靠判例、人情人性来进行判定。
而事实上,就算是约定有基数规定的,也基本也是靠人性与人情的通俗想法来确定的。
一、先回答问题一:工资收入与核算基数不能相差太远
(一)案例答复与分析
案例一:
其约定工资5000元/月,虽然其在合同中约定有加班基数为2500元。但还是应按5000元计算。
如按2500计算,则其日常延时加班费才22.5元/H,尚无其正常小时工资的最少28.7元/H。
显然不合理。
分析:
按5000元为基数也算是合情合理。而在司法仲裁实例中,也同样有认为其应该按合同约定的2500元作为基数。这就是有约定从其约定的说法。
但事实上也有判例认为,其作为加班尚比平时工作收获都显低,那其加班就失去了意义。还不如都将工作拿到加班时间来做,还可以少付工资。
因此,从符合常理,与人性人心来说,本案以5000元作为基数显然,能取得大多数人群、司法机关的判定。
案例二:
其合同约定工资2500元,有其他福共1000元,在合同中约定虽然没有有加班基数为2500元。但我认为还是应按2500元计算。
分析:
如按2500计算,则其日常延时加班费22.5元/H,比其正常按上班时加起来的总工资及工资性收入3500元/月的合计小时收入约20元/H也要多。显然还是符合人的预期心理的。
而如果你用3500元作为基数。按照福利本不是属于强制的既定俗成规律。要将其拿入工资去做加班对于企业来说,又显得不太合理。毕竟其福利,本就指一个月的福利。而福利毕竟也不是工资。
因此,在判例中,大多数机构都不会将添加的福利作为加班费的核算项目加入。
(二)法条实际运用分享
在实际的工作中,鉴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一般皆按以方式进行。
1、如果有约定基数,只要与其日常工资不是反差过大。基本从其规定。如果相差畸形,则其约定基本不会被认可。
2、如果在合同(个人与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基数的。一般依照倒推12月的平时正常工资收入平均数做为加班费的核算基数。
3、对于福利性工资费用的是否录入计算。要看其福利性工资收入是否本是其正常状态下的正常固定收入,即是否是变异的福利本为工资。如果有约定其为正常的福利收入状态,一般会判定纳入基数,如果没有约定,只是随机按情况发送,则一般并不会计入正常的工资收入,则不会纳入基数。
但无可否认的是,在所有判例中,仲裁庭或法院都在人性与人情的基础上有一定自由裁决权。也许这本就是劳动法规故意给出的人情空间。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建议企业还是要在相对合理的情况下,约定有效的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这个基数应以其平常延时加班工资1.5倍的计算下来后,至少要略高于其正常收入状态。这样的基数其采信度,才易于成功提升。
二、回答问题二:变动收入较大的员工的加班工资核算
1、加班基数的确定。
一是普通职能员工:其加班基数按上述所说原则就好。有合理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正常收入作为核算基数。
二是生产计件员工、营销人员:其实之所以单列,就是因为其收入都具有一种不固定性。随着产品增加而变动较大。
其分两种情况:
一是若其作息时间,还是按照固定作息。则其加班时间则为其休息时间。则按其平均收入状态来做为加班核算基数。当然,如果在其中约定有加班基数或者有保底工资等的,一般按约定的基数或保底工资作为基数都能获得支持。
二是其作息时间为综合计算或不定时工作制。则若有约定,要按约定作为基数。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情况下会按对其约定的达标任务下的工资收入作为基数。而其加班时间,则一般要对其综合计算下的工作时间进行核算以后,才能明确其加班时间。
2、如何降低加班成本问题。
前段时间在“【时事热点】员工拒绝加班反被判赔偿,HR你怎么看?”《员工与企业,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一文中,我就说过,企业与员工应该要相互理解和支持。要明白锅里有与碗里有的关系。
因此建议在加班上不需要太费神费力,按规定就好。
一是不提倡做加班的手脚减加班成本。要从如何不加班完成任务上去考虑。
原则上,我并不提倡要在加班这件事上做工作,毕竟,员工为企业工作,是怎样就是怎样。在事前能谈好的,基本还是没有人会推翻来闹的。
而如果本就是加班不多的企业,则没有必要因偶尔的加班来费心费力。
而如果有加班多的企业,为什么不多招一些人,或者在需要时招的临工,避免加班费呢?毕竟加班,基本最低都是要1.5倍的。成本一定比不加班高吧?
二是要想减少不能避免的加班成本,从时间与基数想办法。
在加班时间上,我们只有将时间作为调休来对冲加班时间。
比如:
在任务不忙时,将平时工作时间调短30~60分钟。将节约下来的时间通过制度规定,可作为旺季时的加班调整时间。
在平时没有调整时间时,要将加班时间进行累积作为以后的调整补充休息处理。将加班时间进行对冲。
在基数确定上,只有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上来进行明确基数。
比如:
此基数,要经过核算,在平时延时加班1.5的情况下,对比核算略高于的情况下来确定。
将工资进行更为有效的分拆,增加不定性的其他奖励、福利收入。这样的项目,最好是依照国家有关社保核算基数的免除项目来进行设置。就能基本获得项目的认可。
小结:
加班基数脱离不了人情与人性,无论是企业工作中的劳资融洽出发,还是法务仲裁的维护弱小群体出发,都是围绕与人性人情在工作。
而要想节约加班工资,只有提升8小时工作效率为根本。实在要节约,也只能说是在合理的情况下设置作息与基数,不至于最高额度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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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建议企业还是要在相对合理的情况下,约定有效的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59楼 霓漫天87249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企业还是要在相对合理的情况下,约定有效的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这个基数应以其平常延时加班工资1.5倍的计算下来后,至少要略高于其正常收入状态。这样的基数其采信度,才易于成功提升。
58楼 胡雪岩95354
对于监督机构来讲,只要企业设置的加班基数符合法律规定即可,最低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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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基数脱离不了人情与人性,无论是企业工作中的劳资融洽出发,还是法务仲裁的维护弱小群体出发,都是围绕与人性人情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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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节约加班工资,只有提升8小时工作效率为根本。实在要节约,也只能说是在合理的情况下设置作息与基数,不至于最高额度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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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基数脱离不了人情与人性,无论是企业工作中的劳资融洽出发,还是法务仲裁的维护弱小群体出发,都是围绕与人性人情在工作。
48楼 充沛
要想减少不能避免的加班成本,从时间与基数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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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倡做加班的手脚减加班成本。要从如何不加班完成任务上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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