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乔女士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未经请假而离岗或者以虚假证明骗取假期,均属旷工,一年内旷工一周以上,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乔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相关内容。从2019年7月起,乔女士怀孕后,借口身体不适,凭医院出具的“证明”,向公司申请休病假3个月。
2020年6月2日,公司发现,乔女士提供的医院证明纯属伪造,遂以乔女士旷工3个月为由,将乔女士解聘。而乔女士以自己怀孕属实为由抗辩。
解析:公司的做法无可厚非。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39条第(二)项同样指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女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行使权利,应以不具备第39条第(二)项情形为前提。正因为乔女士以伪造的医院证明骗取3个月假期,严重违反了合同,也触犯了基本的劳动纪律,构成严重侵犯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了公司有权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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