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很多HR认为法定假期只有11天,即只有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3天、元旦1天、共11天。 但是像年休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等也是法律上规定的带薪的假期,下面我们分别了解以上假期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操作。 —— 01 法定假法律条文 ——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的规定,对全体公民和部分公民的放假的第二、三、六条规定如下: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1、元旦节,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 解读】: 1、以上假期的法律依据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此法律是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7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订,2013年12月11日第三次修订,HR们放假应参照的是2013年12月11日第三次修订的版本。 2、此法把放假分为全体公民假期和部分公民假期。 3、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并在写放假通知是应参照每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X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这个通知在每年的12月份发布,这样我们的放假调休与国家同步。 工作制是22天的HR还好,国家怎么放企业怎么放就可以,但是24天制或大小周制、26天制的HR就不知道怎么写,以2017年的4月4日(星期二)清明节为例。 国家是这样放的: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其实4月1日(星期六)是和4月3日(星期一)进行调休的)。 如是26天制或24天制的公司只放4月3日和4日(共2天);4月1日(周六)和4月2日(周日)都要上班,并且是把4月2日(周日)和4月3日(周一)进行放假调休。其实只要24天制或大小周制和26天制在工资结构里有4天或6天按两倍核算的周末加班费就可以,如果工资结构里不体现周末加班费,那就会存在劳动纠纷风险。 注意:平时加班和周末加班是可以和工作日进行调休,但法定的节假日是不能调休的,法定节假日上班必须支付三倍的加班费。 3、部分公民的节假日,如妇女节和青年节,是不是要放假呢?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 02 年休假 —— 依据的是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03 病假 —— 是依据1995年1月1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相应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995年8月4日劳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59项规定和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方式。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04 婚丧假 —— 是依据劳动部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 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备注: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方可享受3 天婚假。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故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了晚婚假。 —— 05 产假、陪产假、哺乳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但女职工休产假现应依据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同时 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十条规定(每个省市不一样,具体参照各省市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以广东省为例,女生的产假为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如是难产的,在178天基础上再增加产假30天;如是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而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 06 事假 —— 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是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其他省市可以参考当地省市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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