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12月1日,番茄来到湖城一家单位做清洁工作。2020年3月,他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为“高血压、心脏病”,医生建议他从事轻体力劳动。他也将身体状况告诉单位,要求换岗,但单位表示不行,也没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于是番茄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目前工作”为由提出辞职,并附医院诊断证明书。单位当即同意其辞职请求!
问:番茄能否要求离职经济补偿?
【分析】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是否该得到支持呢?
番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劳动法律行为,其生效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本案例辞职行为的效力认定,主要集中在意思表示真实问题。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
番茄提出辞职的真实原因是患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该单位也未依法为他另行安排,迫使其辞职,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虽然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此规定不能一概适用。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5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所以,仲裁委员会认为番茄提出辞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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