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如何做好离职交接 一、常见的五种离职背景及交接时间的确定: 1.1试用期内解除 (1)、劳动者解除:三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 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关系需要提前几日通知。在该类情形下,通常有两类措施可以借鉴: a、提前三十日【就高不就低原则】 依据: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实操案例中,第二类比较常用。 补充知识点: 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关系的条件: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在满足劳动合同法其他条款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一般会提前安排好交接工作,特殊情况下,应“协商一致”。 1.3劳动合同期内解除 (1)、劳动者解除:三十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 a、合法解除: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违法解除:待定 则需要先处理纠纷。 1.4制度约定【前提:制度内容、流程均合法】 以上法律更多应用于常规情形和默认范围条件,或是在未有双方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些可以被约定或约定生效的情形。 例如: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在X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情形,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以及其他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时间的情形均可以利用制度进行约定。 1.5常见误区 (1)、并未有法律规定,工作交接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因此,交接工作期间,即工作交接期,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避免员工离职后因交接问题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 (2)、工作交接是否应该支付工资。这个问题也不算有明确的定论,但在实际案例中,咱还是见过许多被判定为“应当支付”的。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不常见的情形,咱们就不一一列举了。 二、离职管理的常规流程 (1)、劳动者提出 a、提交《离职申请书》 b、用人部门负责人审核 c、人力资源部审核 d、总经理审批 e、离职手续办理 f、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提出 a、用人部门负责人提交《辞退申请》 b、总经理审批 c、人力资源部寄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沟通过程此处略去) d、离职手续办理(诉讼情形除外) e、劳动关系处理 三、常用表单 (1)、员工离职审批表 (2)、员工离职交接表 (3)、工作/物资交接计划表 (4)、员工离职调查表 (5)、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7)、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8)、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四、离职交接期间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思路: (1)、离职交接前,先给了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当员工说,新公司催着入职,想要提前获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HR应该告知员工正确的离职办理手续。 (2)、离职交接单代签。 《离职交接单》是证明员工与企业双方关于财产问题交割的重要证明,原则上不允许代签,否则会有诸多纠纷问题的风险。 (3)、个人物品保管问题。 在公司制度中补充《个人物品管理》项,或是加在《离职交接单》中,或是补一份《关于个人物品的处理协议》。离职员工的“个人物品”处理,不属于劳动法管辖范畴,属于民法范畴,归警察叔叔管。 在实际案例中,也经常会出现因“个人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丢失而到派出所解决问题的现象,HR一定要注意。 (4)、做好两方面的交接。 (离职)工作交接分为两大类:a、物品、信息类交接。b、工作内容交接。无论是哪个方面,都需要交接人和被交接人明确双方的职责,保障交接工作的完整性。 (5)、随意指定被交接人。很多时候,我们会因为人手不足,或该岗位补充不到位,而导致没有合适的交接人。若是随意安排人去接受,则很容易出现问题。通常的做法是:主管领导交接或跨级交接。 (6)、交接不彻底。物品、信息类交接还好一些,特别是在进行“工作内容”时,要尽量做到交接彻底,定制化的《工作交接表》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离职管理的注意事项: (1)、不同离职原因和情形的差异处理; (2)、对于优秀员工采取适当的挽留措施; (3)、协商离职时间、进程; (4)、妥善保管员工的离职材料; (5)、核心岗位特别关注、提前关注; (6)、做到离职流程规范性; (7)、指定合适的被交接人和监督人,明确被交接人和监督人的职责; (8)、做到完整、清晰、到位的离职交接; (9)、尽量建立并做好离职员工的渠道沟通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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