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根据《关于387、938、942线路移交及资产处理的协议》,深圳市A公交公司接收B公司现有的在岗人员,接收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
肖某在B公司下属修理厂时任项目经理职务,《关于原B公司(九公司)移交修理厂员工肖某岗位及薪酬核查情况的说明》显示,肖某月薪3000元+提成。
肖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管理人员,并注明:根据甲方(即A公司)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即肖某)协商,可适当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A公司接收龙某某公司后,一直未对肖某进行定岗,直至2015年7月,A公司电话通知肖某被定岗为“仓管员”。肖某确认收到了限期2015年9月17日前报到的《员工限期报到到岗通知书》。
2015年9月16日,A公司与肖某面谈时,肖某明确不接受工作安排、不报到。
【裁判要点】
由于A公司接B公司现有的在岗人员,肖某在B公司下属修理厂时任项目经理职务,A公司没有对应的岗位。此种情形下,A公司为继续与肖某履行劳动合同所做出的岗位调整应属合法,且该岗位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
肖某有异议可提出并协商解决,但不应以拒不到岗或以旷工方式表达不满。A公司以肖某旷工5天以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与肖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告知了A公司工会,理据充分,予以支持。肖某主张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A公司接收B公司员工肖某,由于双方意见分歧未能对肖某进行定岗。肖某未到岗工作,A公司一直按照每月4000元预发工资。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A公司支付肖某的预发工资远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故,A公司无须支付肖某在职期间工资差额、年终奖。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296号。(曾凡新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