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 2008 年 4 月 2 日与某制造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每月 2000 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若乙方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 赔偿责任。
2008 年 4 月 21 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由于王某擅自离开岗位给某厂造成 1 万元的经济损失。
厂方以王“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决定由王承担赔偿责任,并于 2008 年 5 月至 8 月每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除 600 元,用于赔付损失。
王某认为某厂每月扣除的工资 过高,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试分析:
(1)某制造厂是否可以扣除王某的工资?
(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
(3)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王某工作失职造成损失 1 万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据《工资支
付暂行规定》第 16 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
8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
除。”
(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 条同时还规
定,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
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本案中,厂方每月扣除王某的工资超过了 20%的标准,这部分不合法,应当按照
最高限额 20%即 400 元予以扣除,多扣部分依法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