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成为一种新常态,不少用人单位选择线上办公。居家办公期间,公司与员工之间新的工作纪律应该如何实行?员工在办公期间“玩失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案例为居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与员工间的管理工作作出指引。
员工“玩失踪”被公司书面警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去年2月至4月期间,新锐公司(化名)安排全体员工居家办公,并规定员工需通过工作软件“飞书”沟通工作。
但在此期间,员工杨某却多次出现不回复工作信息的情况。杨某的主管领导于2020年4月8日通过“飞书”与其沟通工作,其整整4天未回复。对此,公司向杨某作出第一次书面警告,要求其改正,并强调居家办公的工作纪律,要求工作时间保持“飞书”随时回复,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旷工,书面警告超过2次将予以辞退。此后杨某在去年4月14日、15日均出现超过3小时未回复直属领导工作信息的情况,公司又接连发出2次书面警告,直到4月22日杨某又一次超过3小时未回复领导信息,公司做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020年4月23日,新锐公司以员工杨某屡次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杨某以要求新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定新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新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杨某在庭审中表示,疫情防控期间新锐公司虽然将“飞书”软件作为通讯工具,但直到给杨某发出第一次书面警告时才强调“飞书”使用纪律,并且该纪律并不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他还表示,其未回复“飞书”信息的原因是正在工作;并且,新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因其回复信息不及时严重影响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服从用人单位的依法管理,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案件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锐公司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并正常支付工资是响应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行为,值得肯定。与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公司集中办公不同,居家办公引发的员工不在同一物理场所的状态势必会对工作沟通及工作安排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况下,新锐公司要求员工使用“飞书”软件沟通工作,并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信息并无不当。
杨某在2020年2月26日至4月22日期间经新锐公司三次书面警告并强调工作纪律的情况下,仍然未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回复信息,也并未就此对公司作出合理说明,且对公司的三次书面警告通知置之不理,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新锐公司在此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新锐公司不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法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为疫情导致企业经营效益、办公方式等多方面变化,势必会引起用人单位对管理方式的调整。在合理的范围内,劳动者应接受此种调整。
本案中,杨某在居家办公期间,同样应服从新锐公司的管理,遵守劳动纪律,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但杨某在居家办公期间,多次、长时间不回应新锐公司的工作要求,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劳动义务;在新锐公司多次警告之后,杨某仍然不能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不能勤勉履行职责,其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使得新锐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落空,所以法院认定新锐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