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费某入职到某通信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式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公司,否则要承担用人单位录用与该员工同岗位其他员工的费用以及公司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客户罚款等。1年后,费某向领导短信提出辞职后就与通信公司失去联系,再无音信,一直未再到公司办离职手续。不久,通信公司发现费某已到另一家通信公司任职。该通信公司遂将费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费某承担录用与费某同岗位其他员工的费用以及公司因此遭受的生产经营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认为,费某未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30日通知通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费某在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费某未经通知公司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就离开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双方的协议约定,因此费某理应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通信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证据收集
用人单位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在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的协议与付款凭证,因产品延期交付而被客户罚款的通知以及罚款的转账记录等书面材料。
律师策略
本案的焦点在于,费某未经提前通知且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费某应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但并不是只要劳动者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就要赔偿损失,在实务操作中,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 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未经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约定了员工违法辞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的种类或范围,比如用人单位重新招用同岗位员工所需费用或者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等,该损失应是用人单位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
- 用人单位受到的损失必须是由劳动者擅自离职引起或者直接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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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楼 军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还是比较困难实现追索劳动者的责任,首先仲裁部门只接受劳动者的提出仲裁申请;第二公司的损失,或者说形成的直接损失是较难作为证据呈现给有关部门审核;第三,个人认为只有一些关键技术或者管理岗,通过与劳动者签订补充协议,以民事诉讼的形式才可以实现企业***,但是付出成本较大,一般都不会愿意这样做。
0楼 军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还是比较困难实现追索劳动者的责任,首先仲裁部门只接受劳动者的提出仲裁申请;第二公司的损失,或者说形成的直接损失是较难作为证据呈现给有关部门审核;第三,个人认为只有一些关键技术或者管理岗,通过与劳动者签订补充协议,以民事诉讼的形式才可以实现企业***,但是付出成本较大,一般都不会愿意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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