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邹某入职到某单位食堂任服务员,负责清洗餐具和食堂卫生保洁,一日邹某洗衣服时发现衣盆坏掉了,临时拿了两个菜盆当衣盆洗衣服,结果被单位的员工发现。
单位知道后,投诉到食堂,食堂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邹某的劳动关系,邹某认为食堂没有制度规定菜盆不能洗衣服,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食堂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这是发生在北京地区的一一个真实案例,此案中,审理机关审理发现,食堂确实没有规章制度规定菜盆不能衣服,因此裁定食堂支付给邹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这个案例判决出, 一片哗然, 邹某的行为非常明显地违反了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如此低下的人,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却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明显不合理,为此,北京市出台了会议纪要进行审判规则的纠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证据收集
用人单位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规章制度、邹某的投诉记录、邹某自认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检讨书、说明书等书面材料。
律师策略
该案例的意义在于使得立法机构认识到了法律法规在设定内容时的前瞻性和预设性等特性的重要,谁也无法穷尽所有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规章制度的内容设定也一一样。
规章制度内容方面需要以列举的方式将最常发生的事件规定出来,另方面还要扩大内容的涵盖性和适用性,也即通过概括性的语言将某些行为规定出来,比如“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其他影响用人单位办公秩序的行为”,等等,方便用人单位将来约束劳动者的某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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