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某餐饮连锁公司在招聘网站公开招聘厨师,招聘启事中列明,厨师工作时间为10点至22点,两人一班,轮流上班,并写明加班有足额加班费。周某应聘并入职,1年后,周某离职。周某认为该餐饮连锁公司的上班时间其实为9点至24点,但餐饮连锁公司并未依照招聘启事中的约定足额支付加班费,且未办理综合工时制的备案手续,故其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餐饮连锁公司支付加班费,并以餐饮连锁公司拖欠其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餐饮连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查明,虽然周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餐饮连锁公司存在加班情况,但是根据餐饮连锁公司招聘启事中列明的时间,由于该餐饮连锁公司未办理综合工时制,因此推定周某存在加班情况,该餐饮连锁公司理应向周某支付加班费,周某因未获得足额加班费提出离职,餐饮连锁公司理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证据收集
本案中,餐饮连锁企业在招聘启事中列明的工作时间如果没有真正实施,餐饮连锁企业需要补齐真实出勤的考勤记录,且须经周某确认,方可避免支付周某加班费的义务。具体而言,餐饮连锁企业需要准备的证据是考勤表、工资支付记录、倒休记录及其他证明周某没有加班或者加班已经倒休的记录等。
律师策略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会最大限度地列明企业的优势,有时也会发生言过其实的情况,如夸大薪酬水平或福利待遇水平等,这都将为日后的员工管理埋下隐患。为避免发生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在招聘启事中涉及员工待遇方面,用人单位应避免出现硬性规定,如规定某岗位月工资0000元、年底13薪等,而应以区间形式列明,如某岗位月工资80000元至1000元,年底奖金100元至1000元不等;涉及公司管理制度方面,如考勤、休假也应该尽量避免规定得过于详细具体,而应以概括性规定为首选,如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均释明为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而非列明具体的工作时间或者休假制度等,以防招聘启事被劳动者作为证据提交,增加用人单位的应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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