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齐某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口头劳动关系后被劳务公司派遣到北京某物业公司任保安,在职期间,物业公司直接向齐某下发工资。且物业公司与劳务公司约定,齐某的社会保险由劳务公司为其缴纳。
两年后,物业公司因为项目变更,将齐某退回劳务公司,但是劳务公司拒绝为其安排新工作单位。齐某无奈,欲将劳务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齐某委托的律师在查询劳务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时,发现该劳务公司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仅有劳务信息咨询,而且注册资金仅有10万元,并不具劳务派遣资质,劳务公司也没有为齐某缴纳社会保险。
于是齐某将劳务公司与物业公司共同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劳务公司的派遣行为无效,确认齐某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认为,齐某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将齐某派遣至物业公司工作,但是劳务公司并没有派遣资质,其与物业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而齐某菜与物业公司之间存有事实劳动关系,应该认定齐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解除与齐某的劳动关系,应该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证据收集
用人单位可以提交与劳务公司的派遣协议、齐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等书面材料。
律师策略
本案的焦点在与齐某于物业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确认劳务派遣关系首先要确认的是派遣主体是否有派遣资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本案中,劳务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在社保系统中也没有登记开户,没有为齐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费,且其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不具备派遣资质,不得进行派遣业务,因此劳务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派遣协以无效。
在日常管理实务中,如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首先需要找寻有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用工单位的利益,防止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