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坂田法庭 易小波
求职面试时
为了让自己的简历“脱颖而出”
有些求职者就动了“简历造假”的歪脑筋:
入离职时间改一下?
职称、职责等“适当包装”一下?
等等,先冷静一下
简历可不是你想“包装”,
想包装就能“包装”的!
近日,龙岗法院审理了一宗劳动合同纠纷。小石应聘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没多久就被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小石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元。
这件事情,毋庸置疑地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与讨论,尤其是身在职场的我们。但经法院审理调查,最终结果可能会让你大感意外!
一起来看看事情的经过吧~
应聘:
小石应聘某网络科技公司,并提交了一份个人简历,简历载明了其多年在多家公司从事美工工作,其中包括在业界比较知名的科技公司任职。
入职:
应聘成功,小石成功入职该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商精修美工,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背景调查:
小石入职后,公司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发现其简历每一阶段均存在夸大工作时间、职务及工作内容的现象,比如在某公司工作2个月写成工作2年、担任职务实为美工助理写成美工,又如将在某知名科技公司子公司工作经历写成在总公司工作。
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得到确凿证据后,认为小石在履历上造假误导用人单位,因而所签劳动合同无效,于是向小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及履行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据以判断劳动者的基本素质与劳动能力的学历和简历,是直接影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最重要的基本信息,一旦有所隐瞒就是非常重大的问题。
另一方面,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则是每一个劳动者应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和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的法律底线,也是劳动者在求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欺瞒过关,也不能抱有先夸大学历、工作经历待受聘后再提升能力的侥幸心理。既然法律对于劳动者赋予的是法律义务,那么,如劳动者未能如实说明,导致用人单位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劳动者便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小石在入职时存在将工作简历中工作年限、经验及工作岗位等予以夸大的情形,存在误导用人单位聘用的可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以原告履历造假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驳回原告小石的全部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确认。
简历是职场的敲门砖,对简历适当美化、修饰,让其更具条理和可读性,这本无可厚非。但对招聘所要求的学历、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夸夸其谈、胡编乱造、无中生有,则属于“简历造假”。即使暂时未被发现,随着时间推移,隐患就越大,一旦被捅破,终将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