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外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法也有特殊说明: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得恶意提高定额标准,致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工作。
而不能胜任工作中要做好工作不胜任考核,用人单位需要重视绩效的管理。而工作不胜任考核大于绩效考核,日常工作中需要做好,考核制度的流程化、表单化、证据化。应重视考核申诉期。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第二款:需要重视的点有:
1、明确的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岗位责任书);
2、明确的考核标准(员工手册、绩效考核制度);
3、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考核记录);
之后再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然后通知工会,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
关于考核:
有些公司会利用“末尾淘汰制”来代替“不能胜任工作”,但是实际情况是“末尾淘汰制”是不被仲裁员认可的,公司要分清楚“不能胜任工作而导致处于末尾”还是“能胜任工作却处于末尾”的区别,在这里还是得举证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导致的末尾的,举证证明。不要用“末尾”来掩饰。
而绩效考核是有时效性的,考核结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申述,超过了申述时间,应视为员工同意考核结果。
之后用人单位就应该培训劳动者,在这里需要注意培训的时间、方式、针对性;
或进行调岗,在这里的调岗,是不需要经过员工同意,单方面进行调整岗位即可。还是需要注意的是,希望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写明“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服从的,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果员工对考核不认可的,拒不签字:使用邮寄的方式;
如果员工对考核不认可,但是却进入了新的岗位,但适应一段时间后却发现不能适应,反用:公司未签署书面调岗进行仲裁。
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是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那么当事人再提出辩解将予以无效。